新会计准则运用案例分析之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来源:作者:吴得林日期:2008-03-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52万元的建造合同,工程已于2003年7月3日开工,2005年7月完工。该项合同在2003年末预计总成本为120万元。2004年,客户提出变更部分设计,经双方协商,客户同意追加投资8万元。2004年末,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28万元。该建造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表所示。  工程成本、工程价款结算表(单位:万元)内容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累计实际发生成本2496128已结算工程价款19.28060.8实际收到价款166480  假定该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该公司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项合同的完工进度。该公司有关合同收入、成本等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各年完工程度  2003年完工程度=24/120×100%=20%  2004年完工程度=96/128×100%=75%  2.2003年度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24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240 000  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192 000    贷:工程结算192 000  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160 000    贷:应收账款160 000  计算:  2003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52×20%=30.4(万元)  2003年确认的合同成本=120×20%=24(万元)  2003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30.4-24=6.4(万元)  借:营业成本240 000    工程施工——毛利6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4 000  3.2004年度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72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720 000  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800 000    贷:工程结算800 000  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640 000    贷:应收账款640 000  计算:  2004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52+8)×75%-30.4=89.6(万元)  2004年确认的合同成本=128×75%-24=72(万元)  2004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89.6-72=17.6(万元)  借:营业成本720 000    工程施工——毛利17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96 000  4.2005年度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32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320 000  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608 000    贷:工程结算608 000  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800 000    贷:应收账款800 000  计算:  2005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60-30.4-89.6=40(万元)  2005年确认的合同成本=128-24-72=32(万元)  2005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40-32=8(万元)  借:营业成本320 000    工程施工——毛利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 000  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账户的余额与“工程结算”账户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1 600 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320 000    工程施工1 280 000  [新准则分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这是企业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总原则。其中,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在确认相关的收入、费用和毛利时,应当关注:(1)若该建造合同于当年开工当年未完工,以前会计年度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均为零。(2)若为以前年度开工本年仍未完工,企业直接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收入和费用。(3)若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当期确认和计量的费用,等于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减去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的余额。(4)若当年开工当年完成,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该项合同的总收入,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费用,等于该项合同的实际总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