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运用案例分析之分期收款销售来源:作者:吴得林日期:2008-03-31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A企业2004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4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24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在1年内按季度平均收回,每季度末即为收款日期,每季度收回货款400 000÷4=100 000元。A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240 000    贷:库存商品240 000  每季度末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同时结转商品成本:240 000÷40 000×100 000=600 00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 000  [新准则分析]分期收款销售,即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该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