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运用案例分析之合同分立来源:作者:吴得林日期:2008-04-01字号[ 大 中 小 ]   某建筑公司与某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该合同规定,建筑公司为客户建造一栋房屋和一个食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万元。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预算,房屋的预算成本为370万元,食堂的预算成本为130万元。  分析: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谈判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因此,该项建造合同符合同分立的条件,应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新准则分析]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项资产应分别为单项合同进行处理:(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