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能源有限公司热电厂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21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内容提要  (一)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描述  该热电厂于1998年8月1日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0万元,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发电、供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中,一是生产电力适用17%的税率,且利用煤矸石生产,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增值税政策;二是供热分为工商业用热和居民用热,适用13%的税率,其中居民用热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评估简介及主要成绩  国投邢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邢东热电厂是一家以发电、供热为主的工业企业,也是我区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的重点税源企业。而且该企业正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纳税评估人员根据征管信息系统庞大的数据来源,结合外部数据采集,着重评估企业生产原料配比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报情况等问题,经过评估分析、约谈核实、评估处理等环节,宣传税收政策、辅导企业建立完善规范的内部出入库和财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帐目、提高税收遵循度。经过纳税评估,该企业共补缴税款1040609.27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该单位因属于重点税源监控范围且属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而被确定为2007年度纳税评估对象,向评估人员下达了《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  (二)评估数据采集  (1)内部数据采集  评估人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软件和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了企业2005-2006年经营纳税信息:  2005年度申报主营业务收入61074470.72元,主营业务成本56713668.45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53955.76元,主营业务利润3674512.47元。销项税额9583753.34元,进项税额4799494.99元,应交增值税3205050.76元,增值税负率为5.25%。  2006年度申报主营业务收入66698118.95元,主营业务成本71786672.63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13698.12元,主营业务利润-5602251.80元。销项税额10350413.35元,进项税额6158425.02元,应交增值税2791190.08元,增值税负率为4.18%。  (2)外部数据采集  评估人员根据指标测算需要,要求企业提供了2005年度-2006年度燃料出库情况汇总表、免税情况计算单、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资产及应交税金账本。  (三)案头分析  对2005年度及2006年度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分析:  2005年度共减半征收电力增值税应纳税额2243381.11元,对其申报的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发现2005年度有三个月未达到规定比例,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税款350482.06元。据这一现象,我们进而对2006年度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2006年煤矸石用量更加不均衡,有八个月用量未达到法定比例,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税款803430.12元。应交税金只转出在建工程所负担的进项,矸石比重见附表1、2、3、4。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经营期间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居民用热进项税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  3、货物运输发票开具内容异常,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问题。  (四)约谈举证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首先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通过对该企业会计进行约谈,我们发现企业在账务处理和计算上与税法要求存在一些差异: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见附表5。  而企业在账务处理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是把全部进项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冲减免税货物应享受的减免税金。通过我们的政策宣传,企业同意进行改正并依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核算;  2、矸煤与煤矸石混淆,在查看企业的燃料出库单时我们发现有煤、矸煤混合物及矸石等几种原材料。且在计算每月矸石用量时,企业把矸煤当作煤矸石参与用量比例计算。按照财税[2004]25号文件列举法规定:利用煤矸石生产电力,煤矸石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可以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经我们对企业政策宣传,企业同意进行改正并重新计算矸石比例。  3、对企业应享受未享受的税收优惠给予享受。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6]117号文件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河北)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而该企业在2007年初才收到该项政策的文件,不知道如何操作,我们按照文件精神,给予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帮助企业对账务进行了调整;  4、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在企业申报的其他税务资料中,我们发现其取得的运输发票所开具的收货人与发货人一致且有部分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而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运费,经约谈得知该企业内部货物在倒库、移动的时候由某运输公司进行了搬运,取得了该运输公司出具的运输发票,由于对税法对此的规定不了解而提取了进项税。  (五)评估处理  综合以上分析内容和约谈情况,基本可以认定:该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居民用热进项税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货物运输发票开具内容异常,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问题的事实。据此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建议企业进行自查申报。5日后,该企业提交了自查申报表,同时向分局评估人员提供了向国税补申报相关增值税的报表和税票。经评估人员审核后,申报补缴了以下税款:  1、2005年、2006年取得的不符运输发票不得抵扣税额分别为280073.6元、218101.36元,企业已足额申报入库;  2、该企业2005年度-2006年度居民用热应享受减免而未享受减免882702.61元,应转出进项税而未转出进项税972953.49元。  3、煤矸石用量未达到法定比例不应享受而享受增值税应纳税减征额1153912.18元。  4、电力及工商业用热收入应缴纳税款5921455.56元,实际缴纳5996240.84元,应补(退)税款-74785.28元。经纳税调整共计应补缴税款1040609.27元。  三、案例分析及征管建议  (一)应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宣传辅导,建议企业完善内部出入库制度和财务核算管理,提高企业税收遵循度。在纳税评估过程中,企业法人与财务负责人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太清楚。  (二)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要严格监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其减免税款计算进行分析,防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