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零申报”为线索对某服务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18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新郑市某服务公司成立于1991年,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70万元,经营范围为保安服务、保安人员培训,为营业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新郑市地税局对2008年度零申报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选案筛选时,发现该户一直正常经营,业务量持续增长,但其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遂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经查,该公司2008年经营收入8313499.91元,工资费用8142104.85元,利润总额-487470.84元。此外,该公司房产税和印花税未缴纳,也存在异常情况。  二、案头分析  新郑市地税局城关分局把某服务公司2008年度收入与费用、财务指标和纳税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建立了工资费用率、所得税贡献率评估指标,作为对该公司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通过对以上指标的对比,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问题。  1、该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按照规定其经营额在扣除支付给保安人员工资后为其营业税计税依据。该公司工资费用率接近100%,明显异常,怀疑该公司有隐瞒销售收入、虚列工资费用的问题。  2、该公司2008年度亏损487470.84元,未缴企业所得税。但据了解,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应出现如此亏损,可能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3、该公司印花税未进行申报缴纳,明显存在疑点。  4、通过了解,该公司拥有房产而未申报纳税,怀疑有漏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三、举证约谈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按时携带相关资料进行了税务约谈,对疑点问题做了如下解释。  1、关于工资费用率过高的原因,财务负责人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公司按照此规定将全公司人员的工资,包括公司机关人员的工资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全额扣除。  2、关于2008年度因亏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解释,主要是因为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对税收政策一知半解,企业成本费用核算较为混乱,财务人员对具体经营情况不太了解。  3、对于印花税未申报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解释,主要是因为企业财务人员对印花税应税项目认识不清。对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企业愿意按规定补缴税款。  4、对于房产税未缴纳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解释,该公司为新郑市公安局下属单位,企业使用的房产为公安局所有,认为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房屋按照规定不应缴纳房产税。  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所做的解释,评估人员分析后认为:  1、关于工资费用率过高的问题,一种可能是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另一种可能是企业存在虚列工资费用的行为。通过调查了解,某服务公司取得的收入全部使用正式发票,应该不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而工资费用率较高,接近收入额,须对企业工资费用列支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2、关于2008年度亏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应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其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看企业是否有虚列成本费用的情况。  3、对于印花税未申报的问题,评估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讲解了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算方法,告诉企业应按其实际发生的印花税纳税义务申报缴纳印花税。  4、对于房产税未缴纳的问题,评估人员向财务人员讲解了房产税政策,按照规定应税企业使用免税单位所拥有的房屋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四、实地核查  由于部分疑点问题无法排除,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查看了该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重点对工资费用和成本费用核算的情况进行了核实。  1、经查看“管理费用”账户,发现该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工资费用为8142104.85元,占同期经营收入8313499.91元的97.9%,明显偏高。经查看凭证、核对人员花名册等资料,发现列支公司保安人员以外人员的工资2088111.20元,应调增企业2007年度营业税计税依据,补缴营业税104405.56元、城建税7308.39元、教育费附加3132.17元。  2、经核实该公司2008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合法凭证204236.58元,不属于本公司的费用197521.31元,超支招待费106241.68元,列支其他年度费用71408.6元,列支罚款10000元,多计提职工教育费9132.02元,共计审增企业计税所得额598540.19元。据此,认定该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11069.3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652.89元。  3、经审查原始凭证,发现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协议、其他合同等共应补缴印花税216.47元。  4、经实地检查该公司占用房产,并查“固定资产”账户,核实其应纳未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253788元,应补缴房产税2131.82元。  评估处理评估人员建议该公司调整会计记账方法、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改正错误。应补缴营业税104405.56元、城建税7308.39元、教育费附加3132.17元、企业所得税36652.89元、印花税216.47元、房产税2131.82元,以上各项合计153847.3元。  同时,通过本次评估,新郑市地税局城关分局评估人员认定该公司账制不健全,成本费用列支混乱,建议管理部门将该公司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改变为核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