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指标数据分析对某物资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2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邢台市谊发物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120万元,经济性质:私营企业,法人刘卫民,财务负责人侯卫红,主要经营金属线材加工,及销售钢材等业务。  该公司2006年9月-2007年8月申报销售收入19444116.74元,已缴税金71456.2元,税负0.367%。  二、疑点分析  经对该公司2006年9月-2007年8月份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综合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1)税收负担率评估指标分析:2006年9月-2007年8月申报销售收入19444116.74元,已缴税金71456.2元,税负0.367%,低于同行业预警值1.5%。  (2)用能耗侧算法测算分析:该纳税人2006年9月-2007年8月共耗电1224784度,生产入库产成品3702.98吨,平均吨耗电330.76度,明显高于同行业吨耗电200度标准。怀疑企业外加工或有电力用于非应税项目、销售电力不记收入等情况。  三、深入测算分析  鉴于以上疑点,我们做了深入分析:  (1)该公司2006年9月-2007年8月总收入分两项,一项是纯商业性收入,该公司除生产线材外,还购进圆钢坯进行销售,2006年9月-2007年8月购进圆钢坯3599.30吨,销售3451.52吨,应纳增值税13181.97元,税负0.14%,由于商业经营利润率较低,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负。第二项是工业性收入该公司2006年9月-2007年8月工业销售额9725644.49元,已缴税金58274.23元,税负0.6%,仍低于同行业预警值1.5%,即使考虑纯商业性销售税负低的影响,该公司的税负仍属偏低,怀疑企业有申报销售收入不实情况。  (2)投入产出比分析:该纳税人2006年9月-2007年8月共投入原材料3807.62吨,入库产成品3702.68吨,每吨产成品(镀锌铁丝)耗用原材料1.284吨,根据同行业每吨产成品(镀锌铁丝)耗用原材料1.0101吨计算,该企业的损耗偏高,应入库产成品3769.54吨,相差66.56吨,应申报销售收入9947511.16元,实际申报9725644.49元,相差221866.67元,怀疑企业销售不记收入;  (3)用能耗侧算法测算分析:该纳税人2006年9月-2007年8月共耗电1224784度,根据同行业及企业实际情况每吨产成品耗电应为200度,企业应入库产成品6123.92吨,与企业申报3702.98吨相差2420.94吨,相差数据很大,怀疑企业有隐瞒收入、外加工或有电力用于非应税项目、销售电力不记收入等情况。2006年9月—2007年8月谊发物资有限公司电费使用情况明细表(见附表1)  (4)根据该行业的生产特点,企业生产镀锌铁丝有一定的损耗,生产的下脚料包括氧化皮和铁丝头,但企业没有下脚料的销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对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侯卫红就企业存在的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四、约谈举证  通过对该企业会计进行约谈,了解到该企业商业销售利润低,造成总体税负降低。因企业是新办,工人技术有限、使用的旧机器老化造成投入产出比偏高,废品率高,下脚料8月份卖了一些,由于企业会计是9月份新换的,对于是否记帐不太清楚。对于电费使用,会计说主要是生产和维修上用,另外生活上和老板亲戚办的皮毛加工厂也用了一些,具体用多少,帐务怎么处理的不太清楚,需要回去看帐后才能解释清楚。  五、企业自查自纠情况  企业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1)2007年8月销售镀锌铁丝66.59吨,没有开票,形成无票收入221866.67元;应缴增值税37717.33元。滞纳金1131.52元。  (2)一部分电力用于生活等方面,合计进项税金399.84元,需进项转出。滞纳金41.13元.  (3)向一个皮毛加工厂外借电力没有开票,应缴增值税34976.54元;滞纳金4316.11元  2006年9月—2007年8月谊发物资有限公司超标准电费涉税情况表(见附表2)  (4)2007年8月销售部分下脚料没有开票,形成无票收入8444.44元,应纳增值税1435.56元,滞纳金43.07元  六、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依据企业的自查情况,对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查阅了企业2006年度和2007年度帐簿凭证报表等纳税资料,认真核对了企业每月的购销情况,每一笔投入产出情况,针对该企业的电费异常情况我们做了逐项核对,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分摊,计算了相应的应纳税款。我们又核对了企业的存货,对企业目前的存货情况做了了解,核实了企业的66.56吨产成品确实已经销售,实地核查结果基本与企业自查一致。  七、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做了以下处理:  (1)销售产成品无票收入221866.67元,应缴增值税37717.33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1131.52元。  (2)电力用于生活等非应税项目做进项税额转出:399.84元。分别是2006年11月、12月、2007年1月、2月、3月、4月、7月、8月,每月转出49.98元,共进项转出399.84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41.13元。  (3)外借电力应纳增值税分别是2006年10月7138.31元,11月4751.93元,12月3425.96元,2007年1月412.67元,2月4303.94元,3月4440.39,4月4631.31元,5月483.31,6月3165.4月,8月1723.31元,合计34476.54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4316.11元。  (4)2007年8月销售下脚料无票收入8444.44元,应缴增值税1435.56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43.07元。  (5)合计补缴增值税共74029.27元及相应滞纳金5531.83元。  八、案例分析及征管建议  通过本次纳税评估,我们意识到评估工作应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每个具体环节,有针对性地找出评估疑点,灵活运用各种指标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且利用好约谈和实地核查两个重要环节。在征管工作中,应加强对此类企业投入产出比和能耗比等指标的重点测算和检查。通过与以前年度相同指标的分析对比以及参考同行业间同类指标数据,制定此类行业的各项预警值,综合评估,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