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纳税评估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内容提要 某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11月1日登记开业,于2003年7月1日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7月1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线材及五金电料批发、零售,属本行业中等企业。根据市局下发异常信息(低于全省行业平均税负、低于全国行业增值税税负预警下限、年内6个以上月份有留抵税额),经县局纳税评估小组研究决定对该单位2005-2006年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纳税评估。2007年6月评估人员在审核该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时发现:其中2005年度增值税税负为0.3%,比县局测算并发布的全县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0.6%低了0.3个百分点,税负率差异幅度达-50%;2006年度增值税税负为0.56%,比县局测算并发布的全县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0.7%低了0.14个百分点,税负率差异幅度达-20%。为此,邢台县国税局城区分局以增值税税负对比分析法为主要评估手段,对该公司的库存商品购、销、存以及价格、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开展具体的分析,采用多种相关信息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公司2005-2006年进行重点纳税评估。从6月11日开始至6月26日,历时两个多星期,经案头分析、评估约谈、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等环节,最终企业以自查申报的方式,主动申报五金电料收入45600元,价格调整收入6755.70元,库存盘亏损失作进项税转出14008.32元,应补增值税22908.79元,滞纳金5387.23元,并于7月份申报时全部入库,同时调整了相关账务。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邢台县某贸易有限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实现销售收入17854026.25元(其中2005年销售收入7970670.78元,2006年销售收入9883355.47元),应纳税额79011.68元(其中2005年应纳税额23737.51元,2006年应纳税额55274.17元)。 评估人员根据综合征管软件“一户式”资料、日常税源分析数据、征管资料数据、金税工程数据以及根据评估需要补充而收集的资料,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疑点和问题: 1、运用行业税负对比法进行分析,发现该企业近两年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税负率差异幅度异常(见附表1)。 2、运用库存商品进销存数据,对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库存异常问题。(见附表2) 从企业货物进销存情况分析,该企业2005年库存存在差额46.36吨,2006年库存存在差额4.53吨,需要与企业约谈或实地核实。 3、运用金税工程数据,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疑点和问题:(见附表3) 评估人员在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时发现,该公司2006年8月销往邢台某贸易公司线材总计105吨,购销双方公司名称除了名称不同以外,其余的内容都一样,而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单价与该公司购进商品取得的进项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完全一致,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第三方企业的价格。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评估人员认为该单位可能存在以下疑点,需要进一步进行约谈或实地核查: 1、该单位2005年1月至12月7970670.78元,应纳增值税23737.51元,税负0.30%,2006年1至12月份销售收入9883355.47元,应纳增值税55274.17元,税负0.56%,均低于县局增值税税负预警下限,且年内6个月以上有留抵。 2、2005年库存商品理论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理论库存多出46.36吨,可能存在发生货物损耗、赠送行为、未记销售和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问题。 3、2006年库存商品理论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理论库存多出4.53吨,可能存在发生货物损耗、赠送行为、未记销售和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问题。 4、销售线材一批给邢台某贸易公司,销价与进价持平,且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有可能存在平销返利或关联交易问题。 (二)税务约谈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约谈。2007年6月11日,评估人员经批准后向该公司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法人代表以及财务人员到邢台县国税局城区分局进行约谈,并要其带好有关的帐薄、凭证(或复印件)。6月14日,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准时来到城区分局,并提供了总帐、各类明细帐等资料。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介绍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购销流程,然后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了解释,评估人员制作了《税务约谈记录》。 1、关于税负偏低和年内6个月以上有留抵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解释2004年底存货167.5吨,进价每吨2832.86元,2005年1月份线材价格下降后,每吨售价才2770.37元,一吨亏损66元左右,库存净亏损11055元左右。2005年内线材价格一直下调,陆续由年初的2832.86元下降到2623.04元,此状况一直持续到2006年下半年,造成了税负较低,出现年内6个月以上出现留抵情况。 2、关于2005年库存商品理论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解释2005年10月清库,发现库存实物线材与帐面相差30.36吨,因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认为亏损了,没有实现收入,已直接转出了库存,作为亏损处理;此外,对于亏损的库存商品也没有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对此,企业愿意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3、关于2006年库存商品理论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解释:2006年9月购进五金电料60000元,五金电料确已于2006年10月销售了一部分,因当时尚未与对方结算货款,暂未开票和申报。 4、关于2006年销给邢台某贸易公司的线材价格偏低的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承认邢台某贸易公司与其确属关联企业,没有按市场价格计算收入是财务人员对有关税收政策不理解造成的,表示愿意当月重新调整销售价格,补记收入、申报纳税。 (三)调查核实 为了核实约谈内容,掌握该公司的真实情况。评估人员经城区分局局长的批准,按程序转入调查核实环节,决定对该公司的存货情况及有关资料、数据进行重点查实。 评估人员首先到该公司货物存放地点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五金电料库存量较少,远比实际数字小,然后评估人员又到销售部门和会计部门核实销售情况,经查阅原始凭证,发现该公司的五金电料4.53吨已对外销售,取得收入45600元,并全部取得了提货凭证,经核实该单位采取交款提货的结算方式结算货款。另外,通过查阅企业提供的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及“长期投资”会计科目,确认了与邢台某贸易公司的关联企业性质;通过查阅企业提供的相关帐务,证实了该单位2005年10月份库存商品线材明细科目当期出库库存商品线材272.36吨,而销售明细帐记载当期销售线材226吨,二者相差46.36吨,查看五金电料销售清单,发现在销售五金电料时,有时零星配以线材,这些线材统一记入五金销售科目,共计有16吨,除此的相差30.36吨线材与约谈时情况相符,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评估处理 约谈及实地调查后,评估人员对企业法人代表在约谈过程中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逐一的认定: (一)对该公司销售商品未及时作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补记收入45600元,应补增值税7752元。 (二)对该公司2006年销售给邢台某贸易公司的线材,因为双方是关联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价格调整,补做收入6755.70元,应补增值税1148.47元。 (三)对该公司2005年10月30.36吨库存线材盘亏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增值税14008.32元。 由于该企业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系财务人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库存货物盘亏、关联交易等相关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而造成少申报的事实,同时,企业法人代表在接受约谈时能够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认定事实较为清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税务机关决定由纳税人自查申报。 2007年7月4日,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通过自查,企业主动补正了申报数据,其中:补充五金电料销售收入45600元,价格调整收入6755.70元,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14008.32元,累计应补增值税22908.79元,滞纳金5387.23元,并于7月申报时全部入库,同时调整了相关账务。 三、评估建议 (一)建立评估基础信息收集制度。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单纯依据某一项数据或某一项指标是不可能完整地判断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的,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将评估工作日常化,从评估基础信息入手,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尽可能多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和行业信息,如申报资料、财务指标、金税工程数据、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等,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以方便评估人员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对比,否则评估人员就可能因信息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影响评估的质量和效果。 (二)细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省局下发了《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但这些指标大都属于普遍性、常规化的指标,还无法满足对所有纳税人的分析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省局下发指标的基础上,结合评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的评估适用指标进行分类整理和研究,争取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细化、层次感极强的分类评估指标,这将更有利于基层的操作。 四、案例点评 (一)评估人员在分析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时,从购销双方大致相同的“企业名称”这一不太起眼的细节入手,大胆推测其为关联企业,转而核查其进销价格,层层推进,举一反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说明纳税评估工作不宜面面俱到,而应善于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通过深入分析,把握细节和重点,从细微处开始突破,往往能够事半而功倍。 (二)纳税评估不能单纯依据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展开分析,而应与日常的税源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评估人员不仅要掌握先进的分析方法,更要学会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收集和积累资料,从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从本案的结论看,纳税人之所以出现多方面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因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造成的,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不仅要抓纳税评估,更要花大力气抓好纳税服务与纳税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有关的税收知识,这不仅可以提高纳税人的整体申报质量,也可以帮助评估人员适当减少评估面,集中时间与精力评估大、要案,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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