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铁路路料有限公司采石分场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2-24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湖南省某铁路路料有限公司采石分场成立于2002年5月22日,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采石分场是多元集团下的一个子公司,主要生产铁路上使用的道砟,附有少量副产品(片石、石粉),生产的道砟销售给多元集团公司,财务是报账制单位。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为6%。 数据采集 1.内部信息采集。该企业2008年生产加工道砟269348.85立方米,副产品74916.77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8073210.45元,销售成本15018508.34元,实现利润1674986.17元,应缴税金1084392.62元,已缴税金1084392.62元。2009年1月~5月生产加工道砟83930.5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5655694.67元,销售成本5642425.55元,实现利润-695954.46元,应缴税金339341.68元,已缴税金339341.68元。2008年末财务报表上体现其他业务利润1850600.36元,2009年5月财务报表体现预付账款-2521339.43元。 2.外部信息采集。 从事采石的纳税人用电要求相对较高,大都自配变压器,通过耗电量测算应纳税额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经测算,每生产1立方米道砟约需耗电3.64元。 炸药是采石的必要工具,且由公安部门管制,是核定矿石开采量的有力依据。经测算,每开采1立方米道砟约需使用炸药1.8元。 通过查找行业数据,以及对该市采石行业进行走访、调查和测算,采石过程中伴生的少量副产品(片石、石粉)体积占到主产品(道砟)的35%左右。 案头分析 1.对该企业账面其他业务利润数额较大以及预付账款的疑点。 2008年末财务报表上体现其他业务利润1850600.36元,2009年5月财务报表体现预付账款-2521339.43元。通过对该企业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业务单一,基本上不存在预收、预付行为,可能存在账外销售收入或者存在返点收入、价外费用等问题。 2.从电耗入手印证主产品道砟加工生产的真实性。 从电力部门掌握了该企业2008年生产性电费为981420.81元,测算出道砟生产量为269621.1立方米。 3.从炸药用量入手印证主产品道砟加工生产的真实性。 从公安部门掌握了该企业2008年炸药购买额为511762元,测算出道砟生产量为284312.22立方米。 将2、3测算的主产品道砟生产量与企业账面的生产量相比较,分别高272.25立方米和14963.37立方米,该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但数额不大。 4.从副产品数额入手印证。 按2008年该企业账面道砟加工生产量269348.85立方米计算,如果其副产品占主产品的比例为35%,则其副产品加工生产量应为94272立方米,而该企业账面为74916.77立方米,高了19355.23立方米。该企业可能存在副产品销售不入账的问题。 举证约谈 湘乡市国税局评估人员通过指标的对比,确定疑点后,有针对性地送达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该企业相关人员针对疑点进行了解释。 1.由于结算方式有所改变,过去是由采石分场直接代付运费给某火车站,再收回运费;现在是由某火车站到铁路内部多元集团直接结算,因某火车站还没有与多元集团进行结算,故财务报表上有预付账款-2521339.43元。 2.通过电耗和炸药耗用量测算的主产品开采量偏高,但偏差数额不大,是因为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损耗所致。 3.该企业承认确有副产品(片石、石粉)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实地核查 对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解释,评估人员分别赴地税部门、采石分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某火车站等单位进行了查实,认可了企业的说法。同时,查实该企业有18000立方米的副产品(片石、石粉)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市场价约为40元/立方米,金额为720474.23元,这部分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利润1850600.36元中,另有装车费1130126.13元的收入已进行了纳税申报。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要求该企业补缴增值税40781.56元,并按所属月份加收滞纳金。目前,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入库。 (本案例由湖南省湘乡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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