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税对某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3-05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于2003年1月注册成立,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单位优惠政策,主要从事铸件加工、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业务。2008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434.54万元,实现并入库增值税60.51万元。 案头分析 丹江口市国税局评估人员首先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核分析,计算出该企业增值税税负为2.49%,略低于全市该行业2.84%平均税负。2008年该企业年度申报的所得税贡献率为0.13%,考虑到企业属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确认2008年所得税贡献率为0.32%。 针对该企业增值税税负、所得税贡献率均不高的现象,评估人员在确认原材料、产成品价格相对较为稳定的基础上,把焦点放在费用列支上。通过对该企业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发现2008年营业费用支出较大,且呈现异常大幅增长态势:一是该企业2008年营业费用支出85万元,同比增长58%;二是在营业费用列支的运输费用中,没有一份货物运输发票,全部为石油公司开具的柴油专用发票,金额高达70多万元;三是在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中,记载车辆3台,其中1辆小汽车、2辆1.5吨轻型东风小霸王,小汽车用汽油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辆东风小霸王用柴油在营业费用中核算,但是车辆使用情况与该企业70多万元外购柴油极为不匹配。 举证约谈 针对该企业的异常现象,评估人员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对企业销售运输情况进行了解。 企业方介绍,产品市场运输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十堰、襄樊等周边客户,由企业自有的东风小霸王运输发送产品;另一部分是广西、贵州长途客户,企业租用大型货车发货。企业负责人还拿出一份与个体司机签订的车辆经营租赁合同,并解释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用可以扣除、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实地核查 随着评估工作进入实地核查阶段,评估人员核查企业账务情况,并没有找到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凭据。为什么会出现有租赁业务,没有租赁费用?评估人员认真审阅车辆租赁合同,疑点随之浮出水面。 原来,该租赁车辆的使用权并没有让渡给企业,仍由出租方个体司机拥有。同时,企业提供个体司机该租赁车辆燃烧用油,并按一定标准补贴租赁车辆其他费用。评估人员认为,此租赁合同具有相当的虚假性和隐蔽性,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车辆使用权存续情况和费用支付方式,可以断定该项租赁行为完全不符合经营性租赁要件,该企业企图达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虚抵非公司生产经营用柴油的进项税额。 带着疑问,评估人员再次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评估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和解释:经营性租赁合同构成要件和实质,必须是出租方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承租方按规定支付出租方相应的租金。该企业并没有聘请司机行使该车辆的使用权,而是提供个体司机该租赁车辆燃烧用油和一定金额的补贴,不是真正意义的租赁费,其经营性租赁合同也不是真实的租赁合同,实为货物运输合同。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货物运输业务必须索取合法货物运输发票才能按7%抵扣进项税额,而该企业却用外购的柴油用于抵付个体司机运费,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应作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 在事实和政策面前,该企业负责人终于道出了原委:一是目前货物运输市场存在不正常的现象,如果要求运输经营者提供正规、合法的货运发票的话,对方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要求公司负担6%的地方营业税金及附加;二是规避交通运输潜在风险,公司货物运输业务较大,购置大型货车为自己生产经营服务,确实能降低一定的成本费用,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潜在的交通事故成本较高,承受不起;三是也有提高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企图,增值税进项抵扣率由运费的7%提高到自购柴油17%,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评估处理 最终,该企业认识到这种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积极配合评估人员核实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8万元,并办理了税款补缴手续。 (本案例由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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