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税比差异入手对某石材公司的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维文 刘极军日期:2010-11-23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内容提要 星子县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星子县白鹿镇秀峰村金鹿石材城;法人万某既是法人,也是管理人员。该公司于2002年3月30日注册登记并开业,同年4月9日办理税务登记。主要从事花岗石及其他建筑材料加工销售。主产品:板材,路沿石,栏杆,花板等园林建筑用石及套墓,墓碑石等陵园用石;主要工作流程:从矿山开采者处购买荒料,根据客户需要,锯片、加工、打磨成型然后销售;主要设备:一台大锯,一台切机,一台磨机;投资总额:30万元左右;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700元/亩的价格从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租用);月生产能力为3-5万元;固定职工为3人,均为计件工资;账目不健全。地税采用根据机械设备单位耗电量来核定销售收入的核定征收(查定征收)即:“以电计税”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采用附率征收;折算综合税款为0.17元/度电(其中:企业所得税为0.1168元,城建税为0.0030338,教育附加费为0.0091014,资源税为0.04,印花税为0.0010648)。国税采用“以电计税”(0.35元/度电)和“以票控税”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2008年度地方各税按“以电计税”测算标准申报无欠税,但国税缴纳增值税与地税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配比不符,还有该年7月,9月耗电量明显偏低,2009年元月管辖分局把其作为评估对象,至4月评估结束,企业申报补税2390.1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补扣个人所得税528元,接受发票罚款50元。 二、案例介绍 (一)选案背景 星子县白鹿镇位为江西省的北部,属江南丘陵地形,花岗石资源丰富,石材加工,销售者众多,长期以来很少如实申报,销售额难以掌控,从税源分析角度出发,评估人员对石材加工行业进行调查,测算及两税比对。发现该企业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缴纳的增值税不配比,同时08年的7月,9月本该是生产旺季,可该公司电量却明显偏低,原因不明,有评估价值。针对案头分析,主管税务机关星子县地方税务局温泉分局将该企业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着重评估两税比对异常及耗电量明显偏低的问题。 (二)分析选案 2009年元月份分局评估人员深入石材城走访,了解各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大家都反映该公司业务量较好,拿出其他同等规模厂家7-9月的电量比较,以及该企业07年度同期的电量比较,差异较大,仔细询问了解,并没有机械故障等原因,有隐瞒收入及转包的嫌疑。因此评估工作小组将以上疑点问题填入《评估分析报告》的“涉税疑点问题描述”栏中,并提出需“税务约谈”的评估分析建议。 (三)约谈核实 在掌握以上情况的基础上,税管员报经分局批准后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公司对以上评估分析的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要求该公司提供2008年1-12月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国税发票开具情况表等资料。 在约谈时,税管员与该公司负责人采取漫话闲谈的方式。 在评估人员“晓之以法,动之以理”耐心细致的解释及大量证据面前,该负责人才说出了该公司在08年7-9月承接新余某房地产公司一笔近十万元石材包工包料业务。由于自已要到工地上去负责安装,自已厂家只做些边角料,处于半停产状态,产品(以每立方米1350元的价格)全部拿给一家欠自已材料款的厂家负责加工半成品(金额为5.3万元(1350*39.26),自已请人加工成成品(工资为1.6万元)。在国税开具发票与新余某公司兑款。与厂家以货抵债,与加工工人采用现金支付,均未开具任何票据。针对于此,税管员向其宣传了相关税收政策、应税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原则,使企业认识到了产生错误原因,消除了以往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心悦诚服地在《纳税评估约谈记录》上签了字。 鉴于疑点基本消除,税管员要求其进行改正。 (四)评定处理 根据上述情况,税管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作出差异符合性结论,报经分局长批准对该公司下达了《纳税评估结论书》,告知 1.其应申报而少申报企业所得税100000*0.0231%=2310元 2、请的工人帮其加工的工资1.6万元(因是临时雇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16000*3.3%=528元并责成提供发票。 3、印花税应补(1)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应销售合同补交税花税100000*70%*0.0003%=21.(2)该公司与加工企业和加工工人的业务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补交印花税(53000+16000)*0.005%=345元。(3)与石材办公室的土地租凭合同应补交印花税2100*0.1%=2.1.以上合计应补印花税368.1元 4、应补城建税100000*6%*1%=60元。 5、应补教育费附加100000*6%*1%=180元 6、资源税因加工厂家同样采用“以电计税”已代扣。 7、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发票处以50元的罚款。 责成该公司重新补报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评估疑点基本清除。 三、评估建议 1.反映问题:“以电计税”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不够完善。 2.建议措施:(1)加强学习、提高评估人员专业素质。税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但要熟练掌握税收政策,还要了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知识,针对企业经营核算特点加强税源监控,事先宣传税收政策,作好税务服务,督促企业依法准确申报,帮助企业规避纳税风险。(2)加强督导企业建账建册。(3)纳税评估可结合日常掌握的经营状况、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工作流程,对照企业财务信息,国地税两税比对认真分析,找准纳税疑点,使评估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4)结合日常征管、检查和纳税评估情况,分类建立各类企业涉税指标数据库,为后期评估提供有效的参数。 四、本案点评 本案评估类型属两税比对和纳税申报相结合的评估,选择日常税户中的相关税种缴纳异常的企业为评估对象,以税负分析为中心、以申报数据及入库税款税种结构分析为基本点、依托主要财务指标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特别是发票使用情况及耗电量分析,展开分析评估。 在选案环节,综合日常征管、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经营投资活动等方面的信息进行选案。 在评估分析环节,运用数据比对分析方法,综合比对申报数据与增值税缴纳数据,利用日常税收征管掌握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和“一户式”存储资料,及时发现疑点。 在约谈举证环节,借助现场询问和帐务资料核查机会,给企业管理人员宣传了税法,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在评定结案环节,通过对这一户企业的评估处理,为“以电计税”与自行申报企业纳税评估具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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