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宁县地税局对某石材厂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付凌云日期:2010-11-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内容提要 武宁县××镇××石材厂,成立于2007年12月12日,经济性质为私营合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种颜色的大理石加工及销售。年石材加工能力约为2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465万元,其中拥有俗称的“杉锯”14台、“龙门锯”9台、“推锯”3台、“打磨机”9台、“锯边机”4台。2009年销售收入 480 万元,在分局所辖6家石材厂中属大型规模。企业涉及主要税费为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该石材厂登记从业人员76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实行月薪制工资,其余67人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2010年1月至5月份该企业税负出现异常,2010年6月份税收管理员将其列为评估对象,至6月底评估处理结束,该石材厂自查申报补缴了税款 36416.4元(其中:资源税 750元、城建税 10472 元、教育费附加 6283.2元、个人所得税 18480元、印花税 431.2元)。经评估认定,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自查自纠。 二、案例介绍 1.分析选案 ——选案背景。从石材行业宏观经济发展、市场需求与税源趋势分析角度出发,武宁县地税局××分局评估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石材行业进行了调查分析。2009年我国受上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的石材行业受到严重的影响,今年的销量慢慢在回升,销售价格也大幅度上涨。从该镇石材行业来看,2009年石材销售平均价格为22元/平方,而2010年上涨到33元/平方左右。在这种情况下,××石材厂2010年1-5月份税收负担率仅为3.17%,低于该分局管辖的石材企业税负率的平均值5.32%两个多百分点。作为分局的重点税源,出现如此异常现象,不能不引起税务管理人员的疑问。因此,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十分必要。 ——分析基础。××石材厂虽属大型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不一定所有的石材销售都到国税局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很有可能存在有其他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税的情况,加之主营业务地方税金比率为3.17%,比该镇石材行业销售地方税金比率的平均税负5.32%低2.15%左右,因此,企业可能有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税;同时,结合评估分析需要,评估人员对该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5个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税金额、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1-5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等相关数据进行了采集,对2008年、2009年、2010年三个年度的35个信息、指标数据进行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不依法足额申报的情形。 ——指标选择与分析过程。根据加工行业的特点,分局选择了《江西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有针对性的指标,影响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售价、锯石生产工人工资、打磨生产工人工资、生产用电等。 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对近三年的数据进行以下分析: 年份 2008年1-5月 2009年1-5月 2010年1-5月 与去年同期 增长率 相比增长额 名称 账面销售平方 66000 65000 78000 13000 20% 账面平均售价 32 22 25 3 13.64% 账面销售收入 2112000 1430000 1650000 220000 15.38% 缴纳地方税额 72500 61520 70365 8845 14.38% 通过市场调查2009年1-5月份石材的售价基本上是33元/平方左右,而该企业账面平均售价是22元/平方,且该厂帐面平均售价、账面销售收入、缴纳地方税额的增长比率与帐面的销售平方的增长比率相差较大,该厂的石板质量、花色与其他厂基本相近,所以销价也应基本相同,出现差异表明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疑点。 通过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相关指标值对近三年的数据进行以下分析: 数量 2008年1-5月 2009年1-5月 2010年1-5月 与去年同期 增长率 相比增长额 项目 打磨生产工人 99000 97500 132600 35100 36% 工资(元) 锯石生产工人 33000 32500 50400 17900 55.08% 工资(元) 生产用电 41250 40625 52700 12.65 65.37% (度) 1)、打磨生产工人是指把加工出来的毛板用打磨机磨成成品板的工人。该企业打磨生产工人2010年1-5月的工资总额为132600元,而打磨工人单位工资:2008年、2009年是1.5元/平方,2010年是1.7元/平方,由此倒算出2010年1-5月生产的成品板应是78000平方,而帐面的销石板量也是78000平方,证明今年生产的石材是供不应求,已全部销售; 2)、锯石生产工人是指加工从矿山调进来的整体石头用杉锯、龙门锯或推锯锯成一块块不同规格的毛板的工人。该企业锯石生产工人2010年1-5月的工资总额为50400元,而锯石工人单位工资:2008年、2009年是0.5元/平方,2010年是0.6元/平方,由此倒算出2010年1-5月锯出的毛板应是84000平方,而事实打磨出来的成品只有78000平方,那么证明企业可能存在将6000平方的毛板销售未申报纳税的疑点; 3)、生产用电是指把一块石头加工成一块块成品石板所用的电量。经过测算,1度电可以加工1.6平方石板,倒算出2010年1-5月的产量应是84320平方,大于账面78000平方,企业可能存在销售石材未申报的疑点; 2.约谈举证 经过数据处理及分析,该企业在地方各税申报缴纳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疑点问题,指标值已超出本地区行业预警值,经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得到的信息进行比较,按照评估工作程序,分局决定通过约谈方式核实各疑点。 经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约谈后,评估小组于2010年6月11日向该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需要携带的帐簿、凭证、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予以说明。 2010年6月14日,武宁县地税局××分局的两名约谈人员,在向该企业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表明身份后,进行了当面约谈。 根据××石材厂存在的涉税问题及线索,纳税评估小组约谈人员,按照约谈提纲,要求××石材厂解释。在面谈过程中,评估人员认真填写《约谈举证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约谈主要围绕疑点问题展开。 (1)、账面售价明显偏低问题:市场调查的平均售价是34元/平方,而企业账面平均售价只有22元/平方。经查阅企业生产销售相关原始凭证,核实企业2010年1月18日、1月20日开出的五张68000平方的石材销售发票,当时由于库存产品不够而没有发货,当时的售价是20元/平方,已按1360000元的销售收入入账;而此批石板是5月26日按36元/平方销售的,销售收入2448000元未入帐。相差的1088000元的销售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应补税款如下: 个人所得税:1088000×1.5%=16320元 城建税:1088000×17%×5%=9248元 教育费附加:1088000×17%×3%=5548.8元 印花税:1088000×70%×0.05%=380.8元 以上各项合计应补税款为31497.6元。 (2)、产量与销量明显存在偏差的问题:经查阅企业毛板出厂明细帐及出库单,该厂在2010年4月12日已按24元/平方向其周边的一小石材厂销售6000平方石毛板,实现的144000元收入只挂往来帐,做应收帐款未计入销售收入总账及明细账,少申报销售收入144000元。应补税款如下: 个人所得税:144000×1.5%=2160元 城建税:144000×17%×5%=1224元 教育费附加:144000×17%×3%=734.4元 印花税:144000×70%×0.05%=50.4元 资源税:6000/40×5=750元 以上各项合计应补税款为4918.8元。 据此,该纳税人的疑点都已得到合理解释。 3.评估处理 ——事实陈述。根据纳税人陈述,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对内部销售是否缴税的政策理解不够,纳税申报时不够细致等原因造成的,确认纳税人没有主观偷税故意。针对以上问题,税务人员再次宣讲了有关税收政策,使企业认识到了产生错误的原因,消除了以往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心悦诚服地在《税务约谈举证记录》上签了字,并且愿意自查自纠。纳税人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向分局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并与约谈核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处理意见。 (1)资源税:应补缴6000/40×5=750元; (2)个人所得税:应补缴(144000+1088000)×1.5%= 18480元; (3)城建税:应补缴(144000+1088000)×17%×5%=10472元; (4)教育费附加:应补缴(144000+1088000)×17%×3%=6283.2元; (5)印花税:应补缴(144000+1088000)×70%×0.05%=431.2元; 按税收法律法规,评估对象自查申报补缴了税款36416.4元。鉴于纳税人自查自纠较为彻底,与评估约谈人员当初分析的结论基本一致,加之纳税人举证资料与税务机关从其他渠道掌握的涉税信息相符,分局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对该案作出结案处理。 三、评估建议 1、应加强对关联、下属企业的税收管理,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对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或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要认真核实、核准每一项收入、支出、费用。 2、加强行业纳税评估的开展。税务机关要想改进该行业征管方式,可以选定一户作为切入点,建立更多的评估指标,带动石材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还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主要体现在:一、纳税评估给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一般涉税问题免于行政处罚,减少征纳双方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的可能,促进征纳关系的融洽。二、纳税评估通过约谈核实等方式让评估对象对评估疑点进行说明和解释,这一过程也是税务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宣传辅导过程,既增强了纳税人的办税技能,也体现了税收服务的人性化。 3、加强税务机关纳税辅导。由于企业帐务不够健全,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偏低,参差不齐;纳税意识不高,税收政策掌握不够准确,采取对石材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以会代训和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帮助企业提高办税能力和水平,不失为一种好的税法宣传手段。 四、案例点评 1.推进了石材行业的纳税评估。本案立足实际,不等不靠,运用单项指标从简易纳税评估入手,以点带面,由浅入深,推动了行业评估工作的开展。 2.注重纳税评估结果分析,敢于正视基层分局征管工作中的不足,加强了石材行业税源管理。 3.本案善于运用相关因素比对分析,通过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锯石工人工资、打磨工人工资与生产用电等技术数据测算出企业的石材产量,从而为评估人员正确寻找疑点奠定基础。 4.在整个评估工作中,税务管理部门通过评估有效地实现了上下协调、部门联动、过程控制的工作运行机制,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文书规范,前后注重税法宣传和辅导,提高了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评估机关突出抓好了评估分析和约谈两个环节,充分运用各种约谈技巧,加强了约谈核实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实现了数据分析评估与人工经验评估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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