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税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3-04-19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河北省廊坊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1日,注册资金1亿元,年纳税额1900余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焊管,热镀锌管,金属制品加工,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该公司年产值由2009年的8.53亿元递增到2011年的43.67亿元,年产值翻了5番。  案头分析  廊坊市安次区地税局评估人员通过征管应用系统提取该公司相关信息,发现以下疑点问题。  1.该公司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为2009年~2012年,2011年增加无形资产及缴纳契税信息,怀疑期间存在新购土地未进行申报的情况。  2.2011年、2012年(半年)房产税缴纳异常。  3.该公司2011年末在建工程数额为10.8亿元,怀疑存在房产未进行结转、但已投入使用情况。  4.按照减免的房产税199865.99元推算,企业房产原值应为23793570.24元,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与企业占地面积不配比。  5.2011年、2012年是否将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怀疑该公司存在少申报土地使用面积情况。  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税务约谈,企业提供资料表明,该公司共有土地4块,土地面积为576795平方米,与申报减免土地面积一致,遂消除了此项疑点。  接下来,约谈的重点转移到房产税上。通过查看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提供在建工程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工程决算单、建筑物分布图等相关资料,只提供了一份2011年缴纳房产税情况说明。通过该情况说明,发现该公司2011年应摊入的土地价款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中所规定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该公司土地面积为576795平方米,购买价款为193197485.25元,土地单价为334.95元。在房产原值核算准确的情况下,2011年房产税应缴790080.99元,已缴纳546167.66元,欠缴税款243913.33元。  实地核查  约谈举证阶段,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承认了部分疑点,但不能提供确切数字。为取得实质性进展,评估人员决定转入实地核查程序。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该公司账目混乱,存在部分建筑物应作账务处理、未作账务处理情况。  2.固定资产账中存在大量与建筑物相关的附属物,例如电梯、旋转门、中央空调等,均计入机器设备中,未计入房产原值中,应计入房产原值价款15340698元。  3.该公司自2008年12月起,在建工程中列支与房产项目有关的款项共计15598014元,实际为企业翻建旧厂房所花费的款项,此厂房已于2009年初投入使用,但未进行结转。  4.该公司厂房均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测量企业实际厂房面积,发现该公司申报房产税面积与企业实际厂房面积不符,少申报厂房面积33024.12平方米,实际面积应为84159.72平方米,少申报房产原值15356215.8元,房产原值应为39134269.8元。  5.该公司办公楼于2010年末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为19168平方米,企业提供其房产原值为23167269元,每平方米约合1208元,明显低于市场标准。主要原因在于办公楼装修部分价款未计入房产原值中,企业提供工程决算单列明装修按1500元/平方米进行装修,装修总价款为28752000元。  6.员工宿舍楼6幢建筑面积约为26100平方米,职工食堂约840平方米,职工浴池及会议礼堂840平方米,共计27780平方米,均未在账务中体现。根据企业提供的工程决算单,确定该公司少申报房产面积27780平方米。  7.通过翻阅凭证,发现该公司2010年12月存在大量租地补偿款。通过询问财务负责人得知,除已办理土地证的土地外,该公司2010年12月又租用周边乡镇及个人土地准备继续对厂区进行扩建,涉及土地面积481181.43平方米。  评估处理  1.对该公司未计、少计的房产原值,调增其房产原值,应补缴房产税4110196.79元。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因企业已缴纳和已获批的减免税额应据实予以扣除,故该公司2009年~2012年应纳房产税4110196.79元,已缴941208.16元,减免税额399731.98元,欠缴2936702.96元,滞纳金663788.99元,共3600491.95元。  2.该公司除已有土地证的土地外,于2010年12月租入土地481181.43平方米。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使用之日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经计算,应补缴土地使用税1443565.29元,滞纳金220504.59元,共计1664069.88元。  (本案例由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地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