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移动公司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提示(国税篇)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6-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机关在对移动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首先要从企业所得税入手,查找涉税问题。下面是移动企业在收入和成本费用方面容易出现纰漏的地方,供广大纳税人和国税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1、收入方面 (1)政府拨付的通信建设工作经费,未计入收入; (2)开出发票收取安全厅的交换机接口费计入“预收账款”,未计入收入; (3)企业取得集团公司拨给的省际干线电路租费补贴,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收入; 2、成本、费用方面 (1)支付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中心“完善土地使用手续费”,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支付某公司交换机房用电安全整治工程款,列主营业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将网优工程、消防设施改造工程等款项列入成本; (4)房屋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工程建设专项贷款在工程竣工前产生利息直接列支财务费用,未予资本化; (6)在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差旅费中列支公司员工的市内交通补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取得白条、不规范票据等入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将以前年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且不应计提折旧而计提折旧; (9)接受划拨的土地,重新估值后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按国税函2004(90)号的规定,电信企业2004年1月1日起停止计提坏账准备金,此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首先弥补2003年的坏账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凡债务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将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直接与应付账款对冲,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企业将“应收账款-各地市分公司”科目借方余额、“其他应收款-代收信息费”科目借方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业务费-其他”科目,无合法、真实凭据,多列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违法罚款(企业在高速公路上违章修建建筑物被处罚款),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虚列成本。企业支付网络优化服务费、设备维费等,但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列支数大于实际发生额; (16)补提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多列工资,预提工资(未实际发放),列入管理费用。 (18)企业将应在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如离退休员工节日、生日慰问费,活动经费,移动电话、生活、交通补贴,取暖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列入管理费用; (19)在当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预提费用,如预提基站代维费,电路租费及网租费,软件开发费维护费,设备维修费,车辆维护费,12月水电费,审计费,设计服务费、咨询费,“十五”规划设计费等等,年末甚至多年未实际支付或只部分支付,虚减利润,少申报纳税所得额: (20)将应付未付仓储费,物业管理费列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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