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和移动个税检查:工资外补贴和活动赠品是重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6-25字号[ 大 中 小 ]   电信和移动企业,其高工资、高福利是众人皆知的事情。然而近年来,税务人员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时也注意到,这些企业的员工高工资并不一定纳税多,许多工资外的收入并未纳入缴税范围。这些高收入人员也因此成了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查对象。下面是电信和移动企业在个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供广大纳税人和税务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1、该类公司全省(市)级所有的员工工资薪金由省公司统一发放,个人所得税也由省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在对各地市公司的检查中,应注意各地市公司是否有自行发放其他奖金补贴的情况,如有,应重点审核该项目是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省公司在某年度实行了公车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文件,公司员工可以限额报销的形式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公司采用以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加油发票、公交IC卡专用发票等票据报销形式支付给员工的交通补贴。对员工取得的上述交通费,应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3、对于省级公司以差旅费名义报销费用的形式安排二级经理以上人员休假,根据财税[2004]11号文规定,该部分费用也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中也应注意检查二级经理以上人员休假情况。  4、各地市公司有奖销售活动中发放的赠品、礼品以及在各类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品、礼品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如积分回馈活动,即积分达到一定比例后进行有奖兑现。兑现的方式有实物兑现和服务兑现两种,实物兑现有:赠送购物卡、加油卡、保险卡、服务卡、洗车卡、球卡、美容卡等。此外,移动公司在许多促销活动中都赠送礼品、礼盒如钱包、邮册、茶叶、手表、手机等,这些费用均在“营业费用—营销机构费—促销费”或“营业费用—营销机构费—客户服务费”中列支。在对各地市公司的检查中,税务机关将重点检查赠送金额较大赠品或手机等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