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稽查问题汇总之偷逃税款的应对方法概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01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的偷税手段逐渐向日常账务处理转移。根据日常稽查工作经验,偷逃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九种手段,稽查部门可以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稽查。  一、账外式。即偷税单位将某些附产品、边角废料或随产品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物租金、代收代垫款项等价外收入不上账,或开具内部收款收据收取,隐瞒应计税收入;或将上述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往来科目、管理费用科目、财务费用科目等进行核算,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其特点是隐蔽性强、偷税数额大,被查出后又以种种理由进行诡辩。稽查应主要采用抽查法、顺查法、核对法、查询法、观察法等进行核查。  二、假票式。如一些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为偷逃增值税随意降低原材料的购进价格而提高运输费用,要求原材料供应商使用产品运输发票进行材料供应结算,导致原材料供应商只需缴纳少量营业税而偷逃了增值税。而购进单位也可按运输发票提取7%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大于4%或6%的比例),也同样偷逃了增值税。  面对此种情况,稽查应主要采用抽查法、核对法、查询法、推理法、盘存法等,重点核查原材料科目、管理费用科目、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等。  三、现金式。即偷税单位用现金直接购进商品,并隐报进货、销售等情况。稽查应采用抽查法、核对法、查询法、盘存法等,对银行存款科目、往来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虚列式。一些企业在享受税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即将终了时,为了多退回一些税款,将还没有入库的和没有生产的产品,虚列产品入库,并在无货可发的情况下随意虚转销售,虚增销项税金;或者对当期的进项税金不及时抵扣,增大销项税金从而达到逃税目的。这种形式多见于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即满且效益较好的企业,具有偷逃税额大,税种多的特点。  稽查中可以采用全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比较法、盘存法等,重点对产成品、在产品、销售收入、应收账款、进项税金抵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进行查征。  五、白条式。这种形式多见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农产品收购单位。如购进商品不凭发票付款、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用“白条子”提进项税金等等。此时稽查应采用全查法、核对法、查询法等进行查实。  六、挤摊式。即偷税单位将不应由应税产品、应税项目负担的进项税金用于抵扣,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挤摊的项目主要有:基建及固定资产和其他用于缴纳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等。其特点是将混合销售、兼营行为进行混淆,对应税和非应税项目不予划分。  稽查应主要采用全查法、核对法、分析法、观察法等,主要检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划分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七、预提式。即偷税单位在生产经营较好的情况下,将尚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金用于抵扣,如商业企业在购进货物未付款、生产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未入库时即进行抵扣,造成虚增进项税金,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其特点是随意性大、财务核算较乱。  稽查应主要采取抽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盘存法等,主要检查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科目,注意进项税金抵扣的时间及条件要求。  八、划账式。某些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对外投资或赠送他人,不作销售,而是通过账务处理,直接进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短期(长期)投资、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其特点是对视同销售含义予以混淆。  稽查应主要采用抽查法、核对法、查询法、盘存法等,主要检查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注意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贷方的对应科目内容。  九、以物易物或以务易物式。如某甲商业企业将一定数量的商品出售给某乙商业企业,以“应收款”入账,而不作营业收入。不久乙商业企业又将同等价值的不同商品出售给甲商业企业,甲商业企业冲减“应收款”。而乙商业企业也同样作增减往来记账。从而甲、乙两商业企业都偷逃了增值税。这种形式多见于供销、商业企业及提供修理、委托加工的行业。此时稽查主要应采用全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观察法等,注意往来科目和库存商品科目等。  面对不同的稽查情况,九种不同的稽查方式要变通运用、合理安排;同时当面对复杂的状况时,还应能够将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有机的结合并整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