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当期纳税额计算的税务稽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18字号[ 大 中 小 ]   当期应纳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之差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税务稽查时,首先应审查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进而确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然后审查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及退税的税额。税务稽查时,可将前述审定的出口货物销项金额、退税率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代入下述公式,然后复算生产企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看是否正确。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抵、退的税额=销项金额×(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上述所说当期均指一个自然季度。  最后,将审定的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代入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验证生产企业申报当期应纳税额是否正确,并核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的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看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