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公司借款跨年度不还应视同利润征缴个税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个人向公司借款跨年度不还应视同利润征缴个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0-09 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简介:2004年,王先生以其夫妻二人的名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家餐饮公司。去年12月,地税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账面反映法人代表王某于2007年5月在公司的一笔借款,借款的金额为5万元,直到纳税评估时仍挂账未归还。评估时,王某又不能提供该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证明。由此,地税部门依法向王某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的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王先生向公司借款的性质,属于投资者私人性质的借款超一年不还视同利润分配,须缴个税。根据相关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因此,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只要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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