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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纸协议揭开企业折旧费用税前扣除的面纱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0-21 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纸协议  甲方:某钢材贸易企业  乙方:钢材生产企业  现甲方常年采取带料加工方式委托乙方加工各种型材,由于乙方加热炉使用的燃料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甲方承担的加工费不断上升,产品价格失去竞争力。为此,甲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就甲方投资新建加热炉系统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投资新建钢材加热炉系统,该工程2006年初开工,预计2006年底竣工投入使用。  二、乙方免费提供建设钢材加热炉系统所需要的场地。  三、该钢材加热炉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自己的钢材加热炉系统有独立支配权。乙方的债权债务以及各种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占用、占有、损毁、转让、变卖、查封、扣押或质押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在甲方钢材加热炉系统自然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该钢材加热炉系统所依附的土地或厂房对第三方进行转让或抵押。否则乙方要承担转让或抵押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加工钢材时,使用甲方钢材加热炉系统,该系统日常运行所需原料及其它消耗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支付加工费。  六、乙方不得使用甲方钢材加热炉系统为甲方之外的任何一方加工钢材。如确须使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七、乙方负责该钢材加热炉系统日常运行所必要的检修与维护,并承担相关的检修维护费用,加热炉系统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负责甲方加热炉系统自然存续期内的保管与保护工作,并承担由于保管或保护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揭开协议面纱  上述协议从约定上来看,隐满了资产租赁过程,建设方将建设的设备租给使用者,并保证为其专门生产加工钢材。  税务处理分析  若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应按正常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租赁业务调整交易事项,租金收入计入建设方,缴纳相关税金,相关设备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修订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国税发[1998]59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若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此交易更不正常,必须按正常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租赁业务调整交易事项,即租金收入计入建设方,缴纳相关税金,相关设备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从协议内容分析,建设方虽然拥有设备产权,但并未使用设备,且生产经营活动与设备使用无关,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固定资产折旧不应在建设方扣除。  [2000]84号文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此协议中资产与建设方生产经营不相关,不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2000]84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反之,纳税人经营活动中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综上,某钢材贸易企业投资新建加热炉系统,钢材加工企业为钢材贸易企业加工钢材,实为租赁该钢材贸易企业的新建加热炉系统,甲方应缴纳与租赁相关的所有税金及附加税费,加热炉系统的折旧才允许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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