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稽查案件特邀审理制度 提高案件透明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志光 陈利民 吴永青日期:2012-10-26字号[ 大 中 小 ] 浙江省龙泉市国税局稽查局在长期的税务稽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税务稽查案件“关起门式”的内部审理,因为透明度不够,往往导致涉税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猜疑和不信任现象的发生,这也有悖于建立和谐征纳关系的初衷。为了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自2011年初开始,该局以适度公开税务案件审理作为依法治税和宣传税法的切入点,建立了税务案件特邀审理制度,先后对10余起涉税案件进行特邀审理。通过这一形式提升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案件特邀审理制度是遵循现行涉税案件审理工作基本制度,借鉴法院开庭设立“陪审团”的审理方式,邀请特邀审理员针对税务稽查执法程序、取证方式、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定性等方面进行置疑、质证的一种审理方式。 首先,确定特邀审理案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税务稽查案件的社会影响度来确定执行特邀审理制度的案件。具体的特邀审理案件大致分为3类:一是“涉税违法事实”具有行业共性、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案件。二是在“涉税违法事实”签证过程中涉税当事人难以理解、存在较大异议的案件。三是在稽查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检查,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 其次,确定特邀审理人员。特邀审理人员基本邀请3部分人员组成。一是该税务案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会计和企业的法律顾问。二是税务案件企业隶属的行业协会成员代表、典型行业企业负责人等。三是从事涉税业务服务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代理记账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人。同时,针对个别案件当地社会影响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和典型特色明显的情况,积极邀请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记者担任特邀审理人员。 再次,建立特邀审理制度。实行特邀审理告知制度,确定特邀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组织方式后,稽查审理部门对拟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拟适用的法律法规、拟处理处罚的意见,制定出《特邀审理事项告知书》,并于开审3个工作日前告知特邀审理人员,特殊案件提前至5个工作日。建立特邀审理人员意见反馈机制,特邀审理人员若对《特邀审理事项告知书》上认定的各类事项存在分歧的,可以在案件审理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给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进行审核回复。明确特邀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特邀审理人员有权自行或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对稽查部门检查实施的程序、拟认定的事实等内容进行置疑、质证。同时,特邀审理人员有义务接受检查人员、案审委成员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对生效的涉税处理处罚意见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案件审理内容的进一步公开化形成了一种执法“倒逼机制”。为了更大程度地减少和解决特邀审理人员的质证,稽查人员必须在调查取证中更加注重细节,在引用税收法律法规时更加谨慎,在面对当事人置疑质证时更加有理有据。同时,让特邀审理人员,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架起了税务机关与案件当事人对等的沟通平台,增进了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理解与信任,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推进了税收执法的民主化进度。 此外,特邀审理制度拓展了审理形式,提升了审理质效。一方面,经过多方的置疑和质证,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5限度的维护;另一方面,案件审理中行业代表、中介机构等人员的参与,又极大地发挥了典型案件的教育意义,有效减少了个别“涉税违法事实”普遍化、行业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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