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务稽查应注重证据收集 提升稽查绩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邹涵君日期:2012-10-16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使命。税务稽查部门办理涉税案件的关键,是提取证据证明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案件的证据是税务机关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基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在税务行政行为中,税务稽查取得的各种证据不仅是支持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最直接的依据,还是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当前,税务稽查取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务稽查取证主体存在的问题。在稽查工作中存在着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收集工作不重视、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往往造成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对正确定案产生不良的影响。二是税务稽查取证手段和方式相对单一。由于取证手段的限制,稽查人员只有从其他方面入手求证,工作难度加大。三是税务稽查取证标准不统一。由于受人员素质、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和办案经验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稽查人员往往是凭借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以往办案的经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造成调查取证没有统一的标准,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四是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不能适应电子技术发展要求。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和完善稽查取证工作。  一、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两手抓,保证稽查证据的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各级稽查部门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稽查工作实际,制定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办法,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取证工作,对稽查取证的手段、程序、方式、形式标准化,使取证资料更加合法有效,保证稽查证据的确实充分。在制定取证办法的同时,应对稽查人员加强证据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掌握取证规则。只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才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检验。  二、强化税务稽查取证手段,推行取证手段的多样化。一是扩充税务稽查执法权力。在税收法律中,适当扩大充实税务稽查权力,以法律形式赋予税务稽查人员涉税证据搜查权、涉嫌证据查封权,提高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水平。二是建立税务稽查信息监控系统,尽快实现企业、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部门信息联网,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手段*5限度地查获纳税人涉税资料信息,努力降低稽查外调成本,有效扼制逃骗税行为。三是稽查人员应用足用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并不断突破原有经验化、程式化的框架,在工作思路和手段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拓展。  三、积极探索,拓展手段,形成严密完备的证据链。在统一认识、逐步规范的基础上,稽查人员应从调账检查开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依据法律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扎扎实实取“铁”证,力求形成一条环环相扣、严密完备的证据链。具体应做到:查前准备强调针对性,时机把握讲求同步性,证据收集力争充分性,取证手段强化高科技性,部门配合做到协同性。  四、借鉴先进经验,提高证据能力。税务机关可借鉴公安部门获取证据的经验,主要是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证据材料的提取、整理、鉴定、保存等,不断增强稽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获取证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移送涉税犯罪案件至公安部门时,力求做到证据完整。  在数字化时代,企业会计电算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尤其是外资企业,应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非常普遍。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一方面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依法建立电子文档的备案制度;另一方面,应积极研发税控装置系统,研究有关财务软件的使用方法、核算特点、数据生成方式和逻辑关系等,比照不同的行业对企业进行电子稽查,解决部分行业难以取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