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环相扣评估出应收款长期挂账真相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河南省某纺织有限公司,2001年6月份开业,同年被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将棉花经过清分、粗纱、细纱、合线等工序生产加工成单纱。2005年销售额为23420万元,应纳增值税1349万元,税负为576%;2006年1——5月份,销售额11129万元,应纳增值税553万元,税负为4.97%,该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平均税负较高,2005年度、2006年前5个月均高于全国(4%左右)平均税负和全省平均税负(3%左右)。2006年6月份,按照工作安排,河南省周口市某县国税局对该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纳税评估。 一、全面分析,确立疑点。税务评估人员积极收信相关纳税申报信息,通过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发现,该纺织有限公司虽然税负较高,并非无懈可击:应收账款数额一直居高不下。《电子税源档案》显示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但应收账款总额一直维持在1000万元以上,2006年1月份应收账款余额为1191万元,5月份应收账款余额为1856万元,和正常的经营情况不相符。评估人员经分析后,认为企业可能存在利用应收账款这一往来科目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应收账款,是纳税人较为敏感的问题,如果从这两方面直接入手进行纳税评估,很可能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被动。因此,评估人员决定避开应收账款问题,而从外围即该有限公司的销售模式入手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初步的座谈,以确保纳税评估的实效。通过与以前的税收管理员以及企业财务主管坐谈,评估人员了解到企业的销售模式是公司与其派到广东、江苏等省的销售业务员(简称外销员)直接核算。正常情况下,外销员联系好外地客户后,向公司反馈情况,由公司向购货方发货并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向公司汇款;但也存在外销员直接从公司拉走成品棉纱,联系好客户后,由外销员向购货方发送棉纱,汇款、开票仍由公司和购货方之间结算情况。公司财务人员反映,外销员拉纱的同时即在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并同时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实际情况确实如此,该公司的销售模式应该对税收没有影响。 企业的应收账款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呢?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算不实呢? 二、查阅相关会计资料凭证,印证疑点。通过到公司实地查阅纳税人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包括明细账,评估人员发现,公司应收账款核算只核算到外销员,而没有具体到购货企业。针对这一异常核算情况,结合了解到的公司销售模式,评估人员推测:公司直接向购货方运货,直接和购货方结算时不存在涉税问题,但是在外销员拉纱时,可能存在私自销纱(外销员有自己的账户)并将销纱款缴回公司滞后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不知道外销员是否已经销纱,并且也没有及时得到销货款的情况下,自然会形成延迟申报纳税。 三、深入企业反复约谈,核实疑点。根据掌握的情况,评估人员与该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约谈,一方面,向公司负责人说明这种销售模式可能存在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站在税企和谐沟通的立场,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说明了公司外销员拉纱可能存在的少记销售收入和有关收购发票、运费发票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并需要处罚等情况。 经过约谈,特别是了解到公司拉往异地的货物无论是否销售应视同销售这一税收政策规定后,公司负责人道出了苦衷:干企业也不容易,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不易;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利润*5化,大多数纳税人都想方设法少缴税,经济效益好的也受到影响。公司当前的销售模式确实存在漏洞,也怀疑外销员存在滞后回款问题,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办法堵塞漏洞。在税务评估人员的讲解下,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这种销售模式不但有税收问题,也对企业的发展不利,并认识到评估人员是站在为纳税人服务的立场考虑问题,坚决表示一定认真自查,把该缴的税一分不少地缴上。 四、纳税人及时自查申报,解决疑点。最后,该纺织有限公司通过自查,申报补缴税款外销员拉纱延迟纳税申报税款155万元和1万多元的滞纳金。同时,该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改变了销售模式,公司销售一律改为公司和购货方之间交易,外销员只起中间联系作用,特殊情况下,外销员需要从公司拉纱的,公司要求外销员在拉纱的同时交款或在账簿上登记在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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