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减免税申请表 查出一桩偷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姜涛日期:2008-01-0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2份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查出一桩偷税案。  前不久,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的2名检查人员在对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通过查阅报表、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发现企业销售房屋的收入已全部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的征收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检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检查人员却发现企业2006年应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直没有缴纳。  对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解释说:“公司是当地最早成立的房地产公司之一。在旧城改造、城市中心广场建设中,当地政府无偿占用了我们购置的31066平方米的土地,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此,我们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打了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申请报告。目前还没有批回来,为此税款我们也就一直没有缴纳。”  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企业提供了2006年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2006年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名检查人员认真核对表上的数字,发现企业申请减免的房产税与按照账簿上记载的房产原值计算的房产税有较大的出入:公司账面记录房产原值108万元,按照30%的扣除率和1.2%的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房产税9072元,而企业2006年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申请减免的税款是69072元,高出企业应纳税款60000元。  这60000元税额到底是如何算出来的呢?公司主管会计李某说:“公司2005年开发的一处楼盘,因距离县城中心位置较远,大部分商业用房没有卖出去。为融通资金,我们想把没有卖的商业用房先出租,等有人买时再出售。为此,我们在申请减免税时,按照大部分商业用房都能租出去收取租金600000元,乘以12%,加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房产原值乘以1.2%,两项合计计算房产税额。”  检查人员又重新检查了企业“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均没有找到企业所说的租金收入。经进一步询问,李会计称:“我们预计所有没卖的商业用房都能租出去,但实际出租的还不到1/5,仅收取租金97400元。考虑到这部分收入与销售房屋无关,也就没有往账上记,只是由出纳开具收据收取,用以补充平时的办公经费。”  经再三询问和调查,公司收取租金收入的主要凭证——一本普通的收据终于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2006年企业共开出收据9份,收取租金97400元,没有记账,也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出租房屋收入应按5%的税率依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营业税,并按营业税额的5%和4%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这部分收入企业应记账而没有记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税部门认定为偷税,除责令企业补缴应纳税款和教育费附加5308.3元外,处应缴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