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有说法 少缴税款要处罚来源:作者:孟贵军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县某造纸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实行了内部承包经营,而该企业在申报纳税时未考虑内部承包的涉税项目,造成了少缴税款。 一、企业承包情况 该企业以生产白纸为主,为降低管理成本,2006年度,该企业改变了以往的管理方式,实行了内部承包的管理模式。即下属三车间生产销售均独立核算,总公司按月收取承包费。 二、少缴税款情况 (一)未申报缴纳营业税30545.50元。该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根据财税发[2003]16号文件规定,承包租赁单位与被承包租赁单位账务分别核算的,被承包租赁单位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应缴纳营业税,该单位2006年收取承包费1140000元,扣除代为缴纳的各种税费529090元,应申报缴纳5%的营业税共计为:(1140000-529090)×5%=30545.50元。 (二)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2603.2元。该企业下设三个车间,实行承包经营,共有19人出资,合伙经营,自负盈亏,根据有关税收规定,应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该企业账目不规范,尤其是各车间账目存在问题较多,难以准确核定其应税所得,故采取同行业测算法核定其应税所得。核定过程如下: (1)经调取县电力公司电费单查实,该企业三个车间2006年度用电量共计2818520度。 (2)参照同行业吨纸耗电量和白纸市场平均售价,测算其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10426440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为工业、商业5%-20%,对该企业承包人按核定征收,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我们核定该企业承包方2006年度人均应税所得额为(10426440×10%)÷19]-(1600×12)=35676(元)。19个人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5676×30%-4250)×19= 122603.2(元)。 (三)该企业应就其承包费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实行的是定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故其应纳所得税为:1140000×7%×27%=21546元。 (四)以上该企业共计应缴各种税款174694.70元。该企业在申报时未按承包后的涉税项目计算,2006年实际缴纳税款153991.90元,少缴税款20702.8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少缴的税款20702.80元,并处以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 三、地税机关提示 按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规定,企业在实行内部承包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涉税业务: (一)企业在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后30日内,要将承包情况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企业不报告的,要承担税收连带责任; (二)企业的承包单位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录,并就其生产经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三)企业发包后不参与承包人生产经营的,发包人应就其收取的承包费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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