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客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2004年7月,淮安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了一封署名为淮安市某广告公司的实名举报信,反映淮安市某客运公司自2003年以来取得车身租金收入约 60 万元没有足额缴纳营业税,且分红没有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淮安市某客运公司系民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公路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车身、车厢、站牌、站杆、候车亭广告媒体租赁;汽车大修、维护、小修等。  三、主要违法事实  1、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隐匿租金收入  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该客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谋签订两份金额不同的租赁合同,一份为实际履行的真实合同,约定年租金 60 万元,另一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虚假合同,约定年租金为 40 万元。客运公司在做帐和办理纳税申报时,均以金额低的合同示人,隐匿租金收入,达到偷逃营业税的目的;广告公司因属“双定户”性质,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月应纳税额时,用金额低的假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并以租金低为借口,要求从低核定月应纳税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经查实,该客运公司将 20 万元租金收入存入私设的“小金库”,在账簿上少列收入 20 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 11100.00 元。  2 、通过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代子公司办理流转税纳税申报等手段掩盖子公司利润,达到子公司不缴企业所得税和逃避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该客运公司将效益好的线路经营权转让给职工持股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一直没有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纳税方面,采取由母公司代缴各项流转税的方式;在财务核算上,子公司独立进行核算,但年终与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这样,在分红时,用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向股东及职工分派红利;而在缴税时,则采取向税务机关报送母子公司合并后报表的形式,用子公司的利润来弥补母公司的亏损,逃避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达到了“边分红边亏损”的目的。  经查,子公司在 2002-2003 年期间,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39157.73 元,应扣未扣“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82411.93 元。  3 、以广告发布权换取候车亭产权,掩盖其提供应税劳务的实质,未申报该项目营业税及附加  该客运公司与淮安市某城乡广告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城乡广告公司出资为其修建候车亭,建成后的候车亭产权归客运公司;作为回报,城乡广告公司取得 5 年免费候车亭广告发布权。  客运公司在候车亭建成后,在账面上增加了固定资产?D候车亭 3400000.00 元。该公司未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该笔业务和营业税及附加 37740.00 元。  4 、部分应税土地和房产未办理纳税申报。  该客运公司规模较大,经营场地分散,在办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时,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即只将公司本部的土地和房产办理了纳税申报,而对本部以外分布在其余四区一县的土地和房产则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 94616.53 元、从价从租房产税 126823.41 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第 1 款,对该客运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造成少缴租金收入营业税 10000.00 元、城建税 700.00 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 10000.00 元、城建税 700.00 元,滞纳金 1985.96 元,并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 50% 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53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4 条第 2 款,对该客运公司以广告使用权换取候车亭产权收入,未申报营业税、城建税的行为定性为未申报,决定追缴该公司未缴的营业税 34000.00 元、城建税 2380.00 元、滞纳金 6752.35 元,并对该公司处未缴税款 50% 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18190.00 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 1 条,决定追缴该客运公司教育费附加 1620.00 元;  根据苏地税发 [1994]065 号《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 1% 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第 1 条和苏政发 [2003]66 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决定追缴该客运公司教育地方附加费 54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4 条第 1 款,对该客运公司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虚报亏损的行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0.00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第 1 款,对该客运公司进行虚假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少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94616.53 元、从租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合计 126823.41 元、滞纳金 43278.46 元,并对该客运公司处少缴税款 50% 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110719.9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9 条和《关于贯彻〈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 ] 47 号)的规定,责成子公司限期向个人追缴个人所得税 282411.93 元,并对其处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税款 50% 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141205.9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4 条第 2 款,决定追缴子公司未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39157.73 元,滞纳金 30549.76 元,并处未缴税款 50% 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69578.8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第 1 款,对该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00 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