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要关注税收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闵丽男 俎庆云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在税务登记管理上有什么规定?”“企业境内外业务之间的盈亏是否可以相互弥补?”“对境外所得有哪些减免税政策?”……随着“走出去”企业数量的增加,关于走出去企业遇到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多,对此,北京市国税局国际处对该类问题集中进行了详细解答。  境外所得减免税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3.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关于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中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境外投资有关内容。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有关资本构成发生变化的,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善于运用国际税收协定待遇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截至目前,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已经生效的82个),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我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但栏目中涉及的名称、总机构所在地、所得项目、支付人名称、支付金额、支付日期等,应由索取证明方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  如果我国居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从事经营活动,遇到协定解释、执行问题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如何处理?  2005年7月7日,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2.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3.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4.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不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5.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6.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7.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一般规定,对要求进行协商的案情,须在出现不符合协定规定的*9次征税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对要求执行协定协商程序的案情,可以不考虑本国国内法律相关的申诉程序。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请求通过税务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者在国外(地区)的名称、纳税识别号或登记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地址(用中、英文书写),申请者在中国(内地)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税务问题涉及的国家(地区)、人及其关系、纳税年度、所得(收入)类型、税种、税额、税收协定(和其他法律)相关条款;申请者与国外(地区)税务局的争议焦点;国外(地区)税务局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申请者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申请者所了解的国外(地区)的相关、类似或相同案例的判例;如申请材料属于保密范围,应说明保密及所属的密级;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