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缴税再代开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海燕 许明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到税务机关代开废旧物资发票,是否必须缴纳增值税?”近日,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向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咨询。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而对于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或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走样,如某地要求,所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必须按4%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才能给予代开。上述企业便有了先缴税才开票的遭遇。  “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是不符合目前相关税法规定的。”税务师作了详细的解释。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与谁来开具发票没有关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而国税发[2007]43号文件第三款规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税率栏填写零;税额栏填写零;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因此,正确的处理办法应当是,税务机关在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代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税率栏”应当填写零,“税额栏”也应当填写零,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为零。只有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代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作为一般废旧物资经营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在代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税率栏”填写4%,“税额栏”填写“废旧物资含税销售额÷1.04×4%”,并按“税额栏”注明的税额征收增值税后,才能代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