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薛东成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背景资料  某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专门生产汽缸容量(排气量)为250毫升的踏板式摩托车,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7年11月18日,某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代理协议,派执业注册税务师对该公司第三季度应纳税额进行审核。  账面显示,公司7月正常销售产生销项税额510000元,本月全部进项税额252000元,上月留抵税额68000元,实际抵扣税额320000元,应纳税额190000元。税务师通过进一步审核记账凭证发现,7月23日转字第166号记账凭证反映的账户对应关系为:  借:工程物资1170000    贷:库存商品1170000.  该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有:本企业基建科的建材验收入库单、成品库的摩托车出库单、本企业与建材大世界贸易公司签订的货物交换协议书。  税务师向会计人员了解得知,企业因自建办公楼的需要,将自产摩托车100辆与建材大世界贸易公司经销的39吨钢材进行了等价交换。摩托车的生产成本为6000元/辆,对外销售价格(含增值税)统一为11700元/辆。换入的钢材已随工程被全部领用,由“工程物资”账户转入“在建工程”账户,办公楼工程目前尚未完工。  涉税分析  税务师提醒该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摩托车交换工程物资的以物易物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如果不涉及补价,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而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以自己生产的摩托车交换工程物资,实质上是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这是因为:货物交换的过程,实际上是购买货物和销售货物同时完成的过程,在以物易物这一特殊的购销活动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一方面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视同销售处理,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现行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显然,该企业对换出的应税消费品既没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也没有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而且要面对接受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风险。  账务调整在税务师的指导下,该企业会计人员在纳税申报前进行了补提税款和账务调整。  换出摩托车计税销售额=11700÷(1+17%)×100=1000000(元),且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000000×17%=170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06]33号)规定,汽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消费税税率由10%调整为3%,应补缴消费税=1000000×3%=30000(元);应补缴消费税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0×(7%+3%)=3000(元)。账务调整如下:  1.红字冲销账面错误记录借:在建工程1170000(红)贷:库存商品1170000(红)。  2.在移送产品时,按非货币性交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803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应交消费税  3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900.  3.因为应纳增值税只能在月份终了才能计算确定,所以相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必须等到月末才能计算出来,并且需要适当的方法在当期正常销售与视同销售两者之间合理分配,以便计入其负担对象,即当期损益或在建工程等。如本例7月应缴增值税=(510000+170000)-(252000+68000)=360000(元),应缴城建税=360000×7%=25200(元),应缴教育费附加=360000×3%=10800(元)。本例采用销项税额比例法将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正常销售与视同销售之间分配:正常销售应负担的城建税=25200×(510000÷680000)=18900(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0800×(510000÷680000)=8100(元);视同销售应负担的城建税=25200×(170000÷680000)=6300(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0800×(170000÷680000)=27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7000    在建工程  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52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00.  4.对以物易物行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本例视同销售业务应税所得额=11700÷(1+17%)×100-6000×100-30000-(2100+25200)-(900+10800)=331000(元),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所得税=331000×33%=109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