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犯法五案犯被判刑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许可 吴达山 张卫华 章兵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10月3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如皋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票、虚开废旧物资统一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如皋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法定代表人钱某、副经理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其他3名责任人顾某、黄某、刘某分别被判处缓刑,处罚金3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4.5万元。  2006年7月20日,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上级批转的一封举报信,举报人具名举报如皋市某化工公司以不要开票为借口,压价收购废铁,然后从安徽、山东等地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检查人员进户检查后,将该公司购进的废铁按照货物来源地、数量、金额等项目制成了表格,发现废铁主要来自安徽肥东、山东台儿庄及江苏如皋等地。其中,在2004年7月~2005年5月,仅从安徽省肥东县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就有15份,金额达5033823.5元,抵扣税款503382.35元,而所购废铁货款全部通过银行结算。资金流、票流、物流所体现的勾稽关系看似天衣无缝,但检查人员马上就想到:从安徽肥东到如皋有上百公里,且只有公路交通,企业能承担材料运输的成本吗?他们把企业整个账簿翻了个遍,也没有发现任何采购费用。而采购几千吨货物,却没有采购费用令人难以置信。  此时,检查人员决定在资金流方面寻找突破口。检查人员决定将调查资金流的*9个对象锁定为公司负责财务的副经理陈某。在检查人员的追问下,陈某承认公司老板钱某让他办过一张牡丹卡,有人向他的卡上打过钱。他分次提现后,全部交给了现金会计周某,总额在500万元左右。至于钱的来源,陈某说他并不清楚。  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向专案组作了汇报,并建议提请公安人员参加检查。公安经侦大队的领导听取了通报后,同意派员协助检查。  同年10月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和副经理陈某依法被刑拘。经过审讯,钱某和陈某交代了犯罪的经过。  原来,如皋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向个体贩运户收购的废铁未取得发票入账,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公司负责人钱某、副经理陈某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业务员顾某、黄某、刘某从肥东、台儿庄、如皋等地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涉案金额达847.46万元,抵扣税款87.74万元;顾某、黄某、刘某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涉案金额达1121.78万元,抵扣税款116.73万元。发票开好后,由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把货款汇到开票公司的账户上,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回流到陈某的信用卡上,由陈某将回流款取回交给企业财务人员入账。事发后,涉案人员曾与肥东等公司订立攻守同盟,签订假的收购合同及收购业务员聘书,以应付公安及税务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