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须正视偷税风险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当前,有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只考虑到购销、资金和市场方面的风险,而忽略因偷税产生的风险。殊不知,通过“两头不进”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一经税务部门查实,其风险可谓是致命的。  案例:03年3月新办的一户企业,03年、04年两年应税销售651万元、销售税金110万元、进项税金85万元、应交增值税2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3.84%.国税稽查部门通过突击检查,取得企业两年来载有发出货物120万元的账外账。  经查证,企业通过“两头不进”的方式,即:记载在账簿上的数据,是以每月的开票销售反过来计算成本;对不开票收入,其购进材料时也不索取发票,低价购进,收入则直接通过现金或打入个人信用卡的方式收取,共实现不开票销售收入120万元,而在账面上丝毫未漏出破绽。  针对确凿的证据和企业无法取得以前购入材料的合法凭证现状,国税部门对其作出了追缴所偷增值税20.4万元、所得税39.6万元,加处1倍罚款60万元,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  而事实上,若该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如金额为100万元,则可抵扣增值税17万元,列支成本100万元,企业对此120万元的销售应纳税额仅为增值税3.4万元、所得税6.6万元,完全不需付出120万元补罚款和法人代表受法律制裁、企业也因此而关闭的沉重代价。  随着税收征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和高科技化,纳税人的偷税成本也呈成倍增加态势。一方面,稽查力量在征管查中的比例逐渐提高,同时国税总局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账偷逃税款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加上新《征管法》已对偷税规定了处罚下限。另一方面,增值税特性也决定了该类偷税有其一定连带性,如有A、B、C三个企业,A销售给B,B再销售给C,假若B企业采取两头不进的方法偷逃税款,则A、C两企业也会存在偷税行为,一旦税务部门查实A、C两企业中的任何一家偷税行为,B企业的偷税就可能暴露。因此,B企业认为“只要自己账上做的天衣无缝,税务机关便无计可施的想法”就大错特错了。此外,当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信息的全国联网、国地税违法信息的交换和征管查信息的共享机制,都极大地方便了税务日常征管和检查。法律无情,“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方为企业经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