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租赁协议 掌握企业偷税“底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小壮 张培蕾 梁民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5月,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地税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某私营旅馆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有偷税问题,该局立即派出检查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  检查人员并未急于直接接触被查对象,而是先对周围环境进行了一番实地勘查:该旅馆是一栋两层小楼,坐落于县城东侧一处并不繁华的地段,旅馆二楼悬挂着“停车住宿”的招牌,一楼却挂着“某卫生防疫站”的牌子。这个“防疫站”是不是就是承租方?如果是,举报信所称的出租偷税问题突破口可能就在这里。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先对防疫站进行调查。  果然,防疫站财务人员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显示,出租方正是该旅馆,双方协议将旅馆一楼全部租赁给防疫站作办公用房。承租方已于年初一次性支付了全年租金24000元,并取得2张发票。其中,一张为税务机关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载明租金收入16000元;另一张使用的则是旅馆业发票,收款项目栏内注明“收水电费”8000元。为什么一次性收到租金却开具两种不同类型的发票呢?该旅馆为什么要以“收水电费”的名义收取部分租金?这其中究竟有什么名堂?检查人员对租赁协议和这两张发票进行了复制后,找到了旅馆老板。  面对检查人员的突然到来,旅馆老板显得有点紧张。旅馆老板一边热情地介绍自己的经营纳税情况,一边忙不迭地把所有的账簿、发票和完税证都摆了出来。表面看来,该旅馆每月都已如期完税,所提供的发票、账簿和完税证一一对应,没有任何差错。但发票所载住宿费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并未发现那张8000元的“水电费”发票,而且账面也无那笔24000元的租金收入。  “一楼不是用于出租了吗?租金收入呢?”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地掀开底牌一角。旅馆老板一惊,然后猛地一拍脑门:“咳,看我这记性!”边说边从抽屉里又翻出一张发票,“差点忘了,因为生意不好年初就把一楼租出去了,只剩下二楼做旅馆生意。这还是到你们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呢,税务局可是一分不少扣了税的。”  “租赁协议签的是年租金24000元,你这张发票怎么只有16000元?剩下的8000元呢?”面对检查人员突如其来的质问,旅馆老板慌了神,急忙解释道:“协议是那么签的,可承租方资金紧张,一下子没给那么多……”  “那这张8000元的发票是怎么回事?”检查人员打断他的话,亮出了那张“水电费”发票。经核对,这张发票的流水号与该店开出的旅馆业发票完全吻合,但所载内容却根本不同,旅馆的记账联和存根联所载均为“收住宿费”10元,而开具给承租方的发票联却是“收水电费8000元”。这是典型的大头小尾票!  案情真相大白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该旅馆作出了补缴所偷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和加处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办案心得此案案情并不复杂,涉案金额也不大,但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我们在结案后回过头来认真思考。  首先,纳税人利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方式偷税的手段并不新鲜,但在检查中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在此案中,如果单纯从出租方提供的账簿和发票中进行账面核查将很难发现问题,此时就要充分利用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多方挖掘案件线索,往往能为案情指明方向。  其次,稽查人员要善于运用外围调查掌握*9手资料。特别是在举报案件的检查中,往往不要急于与被查对象直接交锋,而是从与其业务相关的另外一方入手,将更容易取得*9手证据。在掌握其底牌后再进行外围突破将更容易瓦解涉税违法分子的心理防线。  另外,此案还提醒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应进一步加强管理。此案例中,如果征收机关能在代开票环节进一步严格手续、认真核查,比如通过核查租赁协议,或对同期同地段租赁业收入情况进行比较,就可能及时发现该旅馆隐瞒收入的事实,从而把住*9道关口。  作者单位:河北省滦平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