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买发票 以假充真必栽倒来源:作者:吴元明 刘宏旺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12月,仪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一件发票协查案件,案情为仪征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接受一份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票面税额124957.26元。 一、初涉案情,扑朔迷离 该单位属港、澳、台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帐务凭证显示,该单位通过深圳市泰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1台全自动模切机,同时接受一份由文锦渡海关于2006年2月28日签发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完税价格735042.74元,税金124957.26元,合计金额860000元,以原材料名义入帐,对外销售时再冲减相同金额的原材料。经对当事人询问,该业务实际是通过深圳王春有购进的模切机,没有签订购销合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是由王春有提供,企业法人认为购进货物业务是真实的。初步检查有三重疑点:一是该业务购进及销售均以“原材料”名义进行帐务处理,是否是虚假的业务?二是企业法人和当事人是否隐瞒了真相?三是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是不是假票? 二、外出调查,真相大白 为弄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随后南下深圳、厦门进行外调。通过外调,证实该业务是由深圳人王春有代仪征某机械有限公司购进模切机配件,王春有没有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文锦渡海关并无签发记录;同时查证该单位销售到厦门的业务是真实的。当事人不得不承认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通过网上发布的信息购买取得的,并支付了一定的手续费。 三、公正处理,心悦诚服 由于涉嫌假票,检查人员又延伸检查了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未发现接受其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形。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增值税 124957.26元,处偷税税额一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四、加强控管,深化宣传 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税,是一种新的涉税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上推销“发票”,以为受票企业代理进口业务为名,将假海关完税凭证连同货物转售给受票企业,这是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法。经营人受巨大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五、几点下建议 一要严格审查企业海关完税凭证的真实性。根据企业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及进口协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对方的实际经营地址及联系电话,核查企业海关完税凭证上标明的进口货物与企业实际经营货物是否一致。 二要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不断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对一些申报明显异常的指标,要深入企业调查原因,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以防止偷税案件的发生。 三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定期深入外资企业,进行税法宣传,督促其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帐册,遵章守法,合法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作者单位:仪征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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