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热电厂税收违法案分析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2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市局稽查工作计划,依法对某县热电厂2000年元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地方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3,659,734.19元,现已全部追缴入库,入库率100%.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县热电厂属某县重点税源企业之一,该企业始建于1994年,经济性质:国有企业,注册资金:12600.00万元,主营业务:热、电,经营方式:生产、供热、销售,法人代表:秦铁熬,财务负责人:申树根,税务登记证号:41122217488059-7,主管税务机关:某县地方税务局大营税所。 该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会计核算比较健全。2000年帐面实现销售收入88,366,162.38元,帐面利润10,013,044.12元,全年应纳税金13,432,722.99元,其中增值税7,270,306.07元;2001年帐面实现销售收入136,832,940.16元,帐面利润21,505,977.97元,全年应纳税金28,597,736.37元,其中增值税18,988,200.14元。 二、案件来源 为了规范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行为,2002年9月,某地方税务局安排某地方税务稽查局对全市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专项稽查。经调查了解某县热电厂有偷逃税嫌疑,报经某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由市稽查局成立检查组专项稽查。 三、检查方法 鉴于该企业为国有工业企业,会计核算比较健全完整,业务量大,帐簿、凭证齐全的特点,经批准,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实施了调帐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采用了逆查法与询问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首先对有关的会计资料,从报表到帐簿,从帐簿到凭证,逐项核实,重点审核了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方面;其次根据企业帐簿、凭证所反映的情况,在检查帐目时对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了解企业与纳税有关的基本情况,通过报表、帐簿、凭证分析疑点,筛选问题,查实问题。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细向企业讲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和所存在的问题,由于宣传到位,企业在检查中较为配合,对查出的问题心服口服,并在有关资料上签字、盖章。 四、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经查,该企业采取的主要违法手段及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偷企业所得税 2000年该企业将收取某县华源钡盐场供热费27,000.00元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66,799.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收取的供热费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93,799.00元应计收入,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2、乱挤费用,虚列成本,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在“营业外支出”科目,2000年列支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4,000.00元;2001年列支税收罚款、滞纳金16,188.46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4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0年“管理费用”科目支付职工国寿住院医疗保险14,654.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财务费用”科目,2000年支付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高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120,915.47元;2001年支付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高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491,978.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4)2000年度该企业实际计提职工福利费586,283.12元,职工工会经费86,272.95元,职工教育经费64,704.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该企业税前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541,632.00元、84,672.00元、63,504.00元,超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44,651.12元,职工工会经费1,600.95元,职工教育经费1,200.71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1年度实际支付职工工资总额5,441,07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税字[2000]13号)文件规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在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人均每月800.00元的规定,该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5,107,200.00元,超标准列支333,872.40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本年计提职工福利费771,228.39元,职工工会经费111,291.45元,职工教育经费816,16.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准予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650,496.00元、92,928.00元、69,696.00元,超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120,732.39元,职工工会经费18,363.45元,职工教育经费11,920.08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5)2000年度该企业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521,104元,业务宣传费499,692.52元,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该企业税前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95,098.49元、441,830.81元,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26,005.51元,业务宣传费57,861.71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1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19,206.50元,根据国税发[2002]84号文件规定,该企业税前准予扣除应业务招待费440,498.82元,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78,707.68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3、虚列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000年在“预提费用”科目中预提电气保护费213,365.86元,线路维护费199,824.82元,调度服务费668,200.00元,并网服务费1,363,125.00元,合计2,444,515.68元,未实际支付,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年在 “预提费用”科目中预提线路维护费406,914.37元,电器保护费317,466.44元,调度服务费1,036,260.00元,并网服务费2,590,650.00元,合计4,351,290.81元(计入制造费用),当年实际支付3,932,600.00元,年末帐面余额418,690.81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1年在“预提费用”科目中预提设备大修理费用1,231,691.69元,当年未实际支付,年末转入“其他应付款”,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231,691.69元。 4、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多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000年、2001年该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原值计提,未扣除残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按照3%的残值率,该企业2000年多提折旧366,233.00元,虚增成本,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年多提折旧746,553.02元,虚增成本,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5、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列支以往年度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000年该单位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1999年度差旅费、运费等77,092.00元,属以往年度费用,根据《中华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77,092.00元。 (二)印花税方面 虚假申报,少缴印花税 2000年度该公司签定购销合同1份, 金额97,302.00元;向金融机构借款单据(作为合同使用)29份,金额15,448.00万元; 财产保险单据9份,金额240,702.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二、三条规定,应缴印花税7,993.90元,未申报缴纳。 2001向金融机构借款单据20份(作为合同使用),金额13,925.00万元;财产保险单据10份,金额247,105.70元;实收资本增加200.00万元,根据《中华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二、三条规定,应缴印花税8,209.60元,未申报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000年度支付外聘技术人员劳务报酬211,7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二、三、八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880.00元,而未代扣代缴。 (四)、经检查,核实该企业2000年、2001年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627,001.89元,印花税16,203.5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880.00元。该企业对查出的问题心服口服,未提出异议。 五、案件的处理 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采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在印花税方面,该公司采取不如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少缴税款,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本案经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初审,报经某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对该公司做出了以下处理(罚)决定: (一)、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对纳税人偷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外,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所偷企业所得税1,627,001.89元外,处1倍罚款1,627,001.89元,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1]54号)文件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分别按2‰、0.5‰分段计算加收滞纳金278,283.91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5号)文件规定,对该企业应贴未贴的印花税16,203.50元,责令该单位予以补贴,并处3倍罚款48,610.50元,按照(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分别按2‰、0.5‰分段计算加收滞纳金4,973.46元。 (三)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880.00元,责令该企业予以补缴,并按照( 国税法[2001]54号 )文件规定,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分别按2‰、0.5‰分段计算加收滞纳金18,799.04元。 以上税款1,682,085.39元,滞纳金302,036.41元,罚款1,675,612.39元,共计3,659,734.19元,已全部执行入库。 六、本案启示及税务稽查建议 (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多年来税务机关采取了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公民纳税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与自觉申报纳税的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等多种渠道提高税法宣传深度,使税法知识不仅达到税务人员精通,纳税人也能掌握、运用,普遍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能力,同时,税务机关要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该企业作为该县重点税源之一,查补税款如此之大,说明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较大漏洞。在征管制度改革后,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制度,个别企业不如实地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缺乏有效监控,从而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征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审查和对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审核监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上门指导查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还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采取更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提高征管效率,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重点税源的监督审查,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建议对纳税人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帐簿、记帐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其应负责任,达到使其按期、据实申报、缴纳的目的。 (四)本案中该企业连续两年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仍存在不少税务违法问题,除企业自身原因外,也与基层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无关系。一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对企业帐面收入未全部申报纳税视而不见,二是基层税务人员中能独立查帐的不多,或者虽然也能对地方各税种进行全面检查,但办案质量不高。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在充实稽查队伍,提高稽查执法水平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要进一步加大税务检查力度。税务稽查是税收的最后一道关口,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在检查时,要查深、查细、查透,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像本案通过细查,发现了纳税人通过往来帐户,隐瞒收入偷税的事实,如麻痹大意,则可能导致税款流失;另外,对像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每次检查都发现有偷税现象,也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稽查人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敢于查处一切违法案件,加大处罚力度,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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