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第二路桥建设公司税收违法案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2年3月19日至6月10日,某地税稽查局按照税务检查计划,根据计划选案安排,依法对某第二路桥建设公司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补地方各税、滞纳金、罚款共计1,447,308.49元。已全部追缴入库,入库率100%.  一、案件来源及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地税稽查局根据2002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经调查了解,某第二路桥建设公司在全市公路系统7个施工企业中施工资质*6,历年来承接工程项目较多,在公路系统内影响力较大,通过摸底排查,发现其有重大偷逃税嫌疑,遂决定从该公司入手,全面展开对全市公路系统施工企业的纳税检查。  某第二路桥建设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隶属于某  市公路管理局的国有施工企业,主要承担一级标准以下公路和独立大桥等工程的施工,同时还负责湖滨区境内61.09公路路面的养护于维修(养护经费单独核算),采用公路养护会计核算办法。法定代表人:柴学建,财务负责人:刘焕香。历年来共承接工程项目10个,分别为:三洛路改建工程、郑卢路改建工程、三张路改建工程、209国道新建工程、火车站广场改建工程、峡东路A3标工程、灵宝杨万路工程、洛三高速公路观音堂出入口工程、沿黄路工程、渑池南闫路工程。截止2001年12月31日,已竣工工程4个。分别为三洛路改建工程、郑卢路改建工程、三张路改建工程、灵宝扬万路工程。  二、检查方法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采取逆查法和核对分析法,对该公司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账簿、会计凭证、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表认真进行了审核和对照,并就有关问题多次到市公路管理局调查核对,确保了检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采用公路养护会计制度核算,不按会计期间反映经营成果,偷逃企业所得税。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采用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地反映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加强企业经济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登记的企业类型均为国有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薄,编制会计报表,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该企业以公路行业统一规定为由,执行公路养护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完全成本法记帐(即发生的所有工程支出均记入“承包工程支出”科目借方,取得的工程收入均记入“承包工程往来”科目贷方),不核算利润,年终只编报资金平衡表,承包工程支出成本明细表,不编报损益表,每年都以工程尚未完工结算,无法结转收支项目为由,不交或者只预交一部分企业所得税,造成1995年工程开始建设以来企业所得税一直没有汇算清缴,(自1995年工程开始建设至2001年12月31日,预交企业所得税276,920.78元。)。  鉴于该公司1995年工程开始建设以来,所承接工程项目均为公路系统内部的道路施工工程,工程建设周期比较长,工程至今尚未进行完工结算,账面收支项目余额均为1995年工程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我们及时向某地方税务局清示后决定,对该公司工程开始建设以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2、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少计工程收入,偷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对工期较长,造价较高的工程项目,应按工程形象进度(即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定期办理工程结算,结转工程收入。该企业长期以来,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既不填制已完工程报表,也不定期编报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单,一直以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收入,造成已完工的4项工程少计工程收入3,883,179元,应缴纳营业税116,495.37元,城建税8,154.68元,教育费附加3,494.86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3,883,179元。  3、分包工程部分重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  由于施工力量,专业分工等原因,该企业在承接某项工程后,经常将其中一部分施工标段或者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这部分工程由该企业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后,统一向甲方(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该企业在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按规定代扣了营业税及附加(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该企业(总承包人)应按实现的工程收入扣除应付给分包单位工程价款后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该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全额计提营业税及附加,造成已完工结算的分包工程部分重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加大了工程支出。以三洛路工程为例,工程总价款9,500,000元,该企业将其中3,000,000元工程量分包给××建筑公司,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①预付分包单位(××建筑公司)工程款800,000元时:  借:出包工程往来——××建筑公司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②工程完工与分包单位(××建筑公司)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  借:承包工程支出——三洛路工程 3,000,000  贷:出包工程往来——××建筑公司 8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代扣税金及附加 99,000(3,000,000×3.3%)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101,000  ③该企业计提三洛路工程应交税金及附加时:  借:承包工程支出  ——在洛路工程 313,500(9,50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9,950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8,550  从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在计提营业税及附加时,未按规定扣除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造成在此项工程支出中,重复列支了分包工程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99,000元。该企业采取此手段,在工程支出中累计多列支营业税金及附加916,669.98元,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4、违法税法规定,多列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据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称,其单位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人员均为事业编制,工资费用应按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办法扣除。检查人员通过到市公路管理局及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明该企业只有负责公路养护的一部分人员为事业编制(在公路养护经费中列支,单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税字[2002]13号)文件规定,该企业2000—2001年度税前超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费用604,141.56元,职工福利费130,716.32元,职工工会经费12,126.73元,职工教育经费12,566.14元;税前列支各种罚款,赞助款11,685元,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  5、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时,不按个人所得税法条例规定执行,少扣缴个人所得税86,311.36元,(其中200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少扣缴30,543.20元)  6、忽视小税种,应税合同不按规定贴花。2000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份,金额8,680,000元,应贴印花税2,604元,未贴花。  该公司自工程开始建设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账面实现工程收入58,964,435.18元,工程支出61,507,518.97元,实现利润-2,543,083.79元,以上审增应纳税所得额5,571,084.74元,审减应补缴的营业税116,495.37元,城建税8,154.68元,教育费附加3,494.86元,印花税260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897,252.0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56,093.17元,已纳276,920.78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79,172.39元。  四、税务行政处理结果  该公司采取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行为。经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对该企业做出了如下处理(罚)决定:  (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责令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679,172.39元,营业税116495.37元,城建税8154.68元,教育费附加3494.86元,印花税2604元,对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处罚款403,658.66元,对印花税处罚款7812元。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分别按2‰、0.5‰分段计算加收滞纳金122,70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该企业补缴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5768.1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分别按2‰、0.5‰分段计算加收滞纳金32169.77元。  (三)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200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50%的罚款15,271.60元。  以上应补税款合计865,689.46元,罚款合计426,742.26元,滞纳金合计154,876.77元,滞补罚共计:1,447,308.49元。  五、本案启示及税务稽查建议  1、从本案可以看出,目前公路施工行为的管理体制函待解决。本案中纳税人承接的10个工程项目中,有4个工程项目已经完工2年之久,但由于主管机关迟迟不与其进行竣工决算,使工程收入无法最后确认,只能按照完成合同进度的方法来确认工程收入,但目前往往一些施工合同价格偏价,依据性不强,这就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建议有关机关尽快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同时征管部门针对公路施工行业的特点也要进行专业管理,建立工程登记制度,确定税款征收方式,跟踪监督工程进展情况,逐工程结清应缴税款,建立纳税档案,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税务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1)税收征管工作仍存在“死角”,执法不严格。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基层税务人员往往只重视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偏松;(2)、征管工作跟着税收任务走,时紧时松,不能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据该企业负责人称,在税收任务紧张时,往往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时上门检查督促其税款交纳情况,税收任务完成后,便放松对其监督检查,所以才会造成企业所得税每年都只预交一部分完成任务就行,而没有汇算清缴的情况。(3)一部分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敬业精神不足、责任心不强,使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监督审查流于形式,给企业偷逃国家税款创造了条件。本案中该企业几年来一直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为营业额申报纳税,账目不清,企业所得税长期未汇算清缴的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建议征管部门尽快将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定岗定责,谁出问题谁负责,追究谁的责任,充分调动每个税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把税收征管工作做得更加深入。  3、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勿庸置疑,经过多年来税务机关声势浩大的税法宣传,公民的纳税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离依法自党申报纳税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案中该企业财务人员明知本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问题,但为了企业利益,仍抱着侥幸心理,据不申报,在检查过程中又多次软磨硬泡,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说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税法宣传任重而道远。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使税法宣传活动向纵深方向发展。  4、扣缴义务人不能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建议对纳税人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帐薄、记帐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其应负责任,达到使其按期、据实申报、缴纳的目的。  5、税务机关在正面宣传的同时,要加大税务行政执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例及时公开曝光,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评审:  该案反映出了施工企业尤其是公路施工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带行业特点的偷税手段,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该案查处税款89万余元,加收滞纳金15万余元,处罚款42万余元,全部执行入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期间跨越新、旧两部《征管法》,计算准确,处罚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