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借企业转制偷税案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某银行借企业转制偷税案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莴笋推荐 点击数:51 更新时间:2007-10-14 23:03:39 实用导航:| 法律顾问 | 税收筹划 | 涉税诉讼 | 涉税犯罪 | 涉税赔偿 |热点关注:| 婚姻律师 | 交通律师 | 劳动律师 | 合同律师 | 损害赔偿 | 某银行借企业转制偷税案一、案 情(一)基本情况某银行是在W市原12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合并成立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97年9月30日正式挂牌并开始商业运作。目前,下辖12家支行和1个营业部,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 1999年6月底,省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委托W市地税稽查局对群众举报该市某商业银行的涉税问题迅速查证落实。接到省局转办材料后,市稽查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于7月14日对该行1994年至1999年度地方税收实施专案稽查。 (二)检查方法下户前,专案组针对举报材料反映问题多,涉及面广,以及银行自身业务工作量大的特点召开了两次“诸葛亮会”,对举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拟出稽查重点,寻求突破口,做到有的放矢。实施稽查阶段,专案组人员采取“自下而上,突击重点,”等方法。即“一审”,审查该银行在组建时的清产核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原各家信用社合并时的帐外利息收入是否计税,计提的税金是否申报缴纳。“二问”,询问企业现有财务人员,以及原各家信用社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了解企业从前和现在的纳税情况。“三查”,核查该银行在原××信用社、××合作银行、××银行时期的税收缴纳情况。“四认定”,通过审、问、查对有疑问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取证,确定其少缴税款的金额及性质。“五处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宣传”,针对该行部分领导税收认识肤浅,对原××信用社和××银行组建时期的税收不愿缴纳,检查组多次找他们个别谈心或集中学习税法。使他们转变观点,端正态度,顺利入库税款和罚款。 7月14日,专案组兵分两路,下各支行稽查,专案组人员首先从清产核资报告入手,把各支行的清产核资报告与财务报表、帐簿、年终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相核对,报告、帐、证数据基本相符。7月25日专案组人员在检查某支行时发现,市行提供的该支行审计报告复印件与该支行留存的审计报告原件不相符,经仔细核对,原来是市行提供的该支行审计报告有所改动,而改动的仅仅几个字就偷逃税收十几万元。这一重大发现为案情突破奠定了基础。连夜,专案组人员再一次召开“诸葛亮会”,就手头掌握的资料,结合举报材料及市行领导对该银行组建以前的税收问题采取推诿和不愿承担的姿态,重新制定了“深入查实,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稽查方案。稽查人员不怕工作量大,日夜加班加点,找原各家信用社领导,财务负责人寻问,责令他们提供当时的纳税资料和帐务处理情况,耐心的向现在的财务负责人宣传税法,并结合案情,就有关重点问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然后向他们提出一些敏感的问题,让他们自觉找出个人股股金分红,高息揽储在哪个科目反映,拿出个人股扩股明细表,及“扶持性国有资产”科目里营业税到底有多少等问题,慑于税法的威严及不知专案组到底掌握了多少情况。到7月30日止,该银行财务负责人全部提供了个人股股东扩股明细表,历年个人股股金分红明细数额,部分高息揽储金额,转入“扶持性国有资产”的营业税金额等等。 (三)违法事实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1、一九九七年,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时将原七家××信用社帐外利息收入提取的税金571,624.87元,从“应交税金”科目擅自转入“扶持性国有资产”科目。 2、一九九八年度,该单位机关人员工资薪金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051.30元。 3、该单位九四年至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共支付个人股股金2,259,991.52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51,998.30元,已扣个人所得税56,254.99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95,743.31元。 4、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七年 ,该单位超过国家利率支付个人储户奖金2,286,404.41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57,280.88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12,890.31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44,390.59元。 5、一九九七年清产核资时,该单位个人股东取得的个人股增值额为3,832,941.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6,588.20元。 6、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八年,该单位下属各支行进行装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621,913.70元,少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2,193.37元。 7、该单位在发票的取得上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在固定资产装修过程中,取得“工业发票”及“涉外发票”等。 综上所述,该单位共少缴地方各税2,232,999.85元,规费25,982.95元。 (四)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四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国税函[1997]91号文,该单位采取不申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其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追缴其所偷税款1,486,286.65元,欠缴税款746,713.20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743,143.33元,对不按规定接收发票行为处以罚款8,000.00元。税款、罚款、已按规定全部入库。 二、分 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本案涉及某商业银行在转制转轨过程中采取不申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其手段非常隐蔽、狡猾,该银行领导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明知应予扣缴而不扣不交,对有些税种已提却放在帐上不进行纳税申报,对偷税后果认识不足,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侥幸心理,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旦被查出后,又采取淡漠或不知道的手法,把责任全部推给前任领导,拒不认帐,从查处该行一案应吸取以下教训,并加以改进。 1、认真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观念从查处的偷税案件反映出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纳税意识淡薄,又不注重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对税收的理解停留在感性认识上,看不到税法的威严,造成偷税问题的发生。有些主管部门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领导也打着协调的幌子,实质为企业说情,干涉税务部门执法,致使许多税款流失,为此,必须认真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强全民纳税观念。 2、实行源泉控管,加强日常征管力度从该企业的稽查情况来看,税务征收部门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工作还不够扎实,不够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国有企业将实行个人合股经营,改制前的税款,税务征收部门必须认真的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而不能象从前那样在有关文件上挂个名或盖个章了事。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征收部门必须要督促企业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帐,建立个人档案,防止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随意性,杜绝扣缴义务人少扣,迟扣,不扣,扣而不申报缴纳的现象发生。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自觉纳税意识近年来,随着税收宣传活动的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偷税案件仍屡查屡有,这说明稽查力度还不够。税务部门只有把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到位,并且通过新闻媒介,对形形色色的偷税案件给予“曝光”,对违法者产生威慑、警示作用,才能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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