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价外费用、职工电费以及销售顶帐物资偷税案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QH县电业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有中型企业,主要经营火电趸售及电器材料销售,财务核算正常。 根据县局安排,我稽查局于2004年5月16日派主查裴XX,副查赵XX、甄X对该公司2002至2003年度增值税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前我们召开了检查分析会,调阅了该公司2002、2003两年的财务档案,2002年该公司实现收入11674万元,税负率3.09%,2003年实现收入14241万元,税负率3.85%,通过对该公司两年的财务状况,税负率等指标的认真研究和细致分析,认为该公司在电费收入方面存在大问题的可能性不大,有可能在价外费用、职工用电等方面出现问题,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的往来账户,工程支出,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我们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对疑点大的帐户重点检查,采取顺查、祥查的办法,并就职工用电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通过检查主要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02年收取价外费用(电费滞纳金)169887.12元(含税)。列入“营业外收入”,未计算提取销项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4684.45元。 2、2003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收取价外费用(电费滞纳金)439942.96元(含税)未电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63923.34元。 3、2002年“坏帐准备”科目中,销售顶账物资5800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五、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8427.35元。 4、2002年在“预收帐款”科目,销售顶帐物资39048元(含税),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五、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673.64元。 5、2002年在“技改工程支出”科目,处理旧料10586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五、十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035.77元。 6、2003年在“待摊费用”科目报废原材料116246.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9261.97元。 7、2002年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收取职工电费14092.6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五、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047.64元。 8、2003年在“其他应付款”收取职工电费22900.3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五、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327.39元。 以上1-8项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29881.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64940.78元。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我们按照法律程序向该单位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该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异议的情况下,我们向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及时结清了税款、罚款、滞纳金。 以上问题的发生,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熟,将价外费用、内部职工用电、报废原材料及顶帐物资销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 在今后的检查中,一是应加强对企业的征管监控,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放过一丝一滴可能偷税的现象。二是要加强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传递,建立切实可行的传递制度。三是要注重查前分析,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有的放失。四是注重企业往来帐户、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及营业外收入等帐户的检查,从中发现可能偷税的蛛丝马迹,五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六是更新稽查观念,努力探索新的检查方法,多渠道,多方面查找偷税线索,严厉打击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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