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案件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基本情况  Z市JY金属回收中心于2002年1月成立,2月5日公安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5月国税部门认定该企业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税管理单位。该企业位于Z市中区XX建材市场,经济性质为国有,法人代表:叶XX,注册资本80万元,主营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职工9名,账面固定资产33万元,流动资产237万元。  2004年3月18日,Z市区国税局对Z市JY金属回收中心进行纳税评估中发现,该单位对外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巨大,达2.86亿元,涉及9省、直辖市,25个地市、120余户企业,根据评估分析,认为存在诸多疑点,即将《关于Z市JY金属回收中心评估情况报告》上报市国税稽查局,经初步分析,认为该单位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嫌疑,且金额巨大。经市局批准,于3月19日将案件移交Z市公安局(Z国税移[2004]001号)。Z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此案后,立即部署侦查,并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市国税稽查局抽调17人,成立了专案组,经侦查,初步认定该单位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重大嫌疑,该案历时1年半,以叶XX为首的8名涉案人员相继被警方抓捕归案(其中3人取保候审),经查实:该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帐面虚构销售业务,向临沂、潍坊、黑龙江省锦州等地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395份,金额12871.82万元,受票方已抵扣进项税1285.08万元。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国税稽查局于2005年元月25日发出通知(鲁公经[2005]73号)要求潍坊、临沂两市公安、国税稽查部门对受票单位进行追缴已抵扣税款,现已追缴260余万元。检察机关于2004年11月29日对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Z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对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叶XX被判处无期徒刑,现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山东齐鲁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分别于今年10月中旬和下旬对该案件查办情况进行了报道。  二、案件线索及检查情况  2004年2月25日,Z市区国税局对Z市JY金属回收中心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中发现,该企业2003年财务报表反映收入26782元,该收入额明显偏低,有如下几个疑点:  (一)该企业存在账务不键全问题。通过审核库存商品等帐簿,发现企业帐务处理仅反映到2003年6月,且收购环节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大额现金结算多,其帐务处理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二)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领购与开具异常。从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共计领购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60本,实际开具53本,未开具7本。已开具的发票中,万元版38本,十万元版15本,发票开具金额2.86亿元。发票开具金额巨大,而计账收入少,极不正常。  (三)企业账面未有运输费用支出,明显异常。企业开具发票的废旧物资销售量约23.9万吨,数量巨大,但却没有运输费用支出,于企业正常经营不符。  (四)存在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问题。经询问有关人员,2003年该企业向江苏XX钢铁有限公司、锦州市SY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开具废旧物质销售统一发票,金额7253万元,分别以千分之二、千分之四点八、千分之五不等比例收取发票费29.78万元。  针对以上疑点,Z市市区国税局选择该企业的一户受票单位L市TD铁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外调。通过外调发现, Z市JY金属回收中心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开具给L市TD铁业有限公司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开票金额8952万元,开票货物名称主要是废铁、废铁沫、废铁屑。对照L市TD铁业有限公司2003年12月份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结合分析2003年6月至12月原材料入库一览表、生产用料报表,发现L市TD铁业有限公司生产原材料为铁矿粉,主要是从黄岛、R市、沂南、蚌埠、马鞍山购进,对Z市JY金属回收中心销售给该公司废铁、废铁屑、废铁沫业务的真实性的怀疑得到初步印证,大额现金结算真实性更值得怀疑。  2004年3月20日,Z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此案后,立即部署涉税犯罪侦查大队展开调查。Z市JY金属回收中心经理、法人代表叶XX已于3月20日上午潜逃,下落不明。税侦大队全力以赴,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叶XX等8人相继被抓获。因本案涉及面广,受警力、经费限制,难以派员对受票单位逐一查证。专案组对本省涉案的5地市和其他11个省(32家单位,350份发票,金额34796989元)的涉票地市发出了协查函。  经调查,Z市JY金属回收中心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单位于2002年5月至2004年2月收购废旧物资未按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2、该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帐面虚构销售业务,向L市、W市、黑龙江省锦州等地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395份,金额12871.82万元,受票方已抵扣进项税1285.08万元。  三、案件剖析  为了支持、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鼓舞各废品回收网点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性,促进了资源综合利用和有效配置。但是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一面,同时,也应关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税警协作机关,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偷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金税工程的不断完善、拓展,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愈来愈严密,与之相比,对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等具有抵扣税款功能普通发票的监控日显薄弱,而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看到这些普通发票的强大功能和管理手段的相对滞后,把目标由管理较为严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转向了这些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使增值税管理的链条出现断节。因此,如何加强对政策性免税企业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具有抵扣功能普通发票的控管,进一步堵塞漏洞,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通过对该案的检查以及对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该类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个别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资格条件的经营业务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申报纳税。  2、 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与利用废品生产的单位存在集团性、关联性经营行为,使得生产企业取得进项税存在较大漏洞。  3、 废旧物资收购环节发票使用不规范。  ①有的虚构收购业务,虚开收购发票。  ②有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如收款人未签字、出售人、地址等栏填写不详或不实等。  ③有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超范围开具(仅作为向城乡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的原始凭证,收购工厂的下脚料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入帐)。  ④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以收据、现金、付款凭证、白条等作为原始凭证或作为原始付款凭证;有的单位发生收购业务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收购发票。  4、废旧物资销售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①有的存有废旧物资货物销售行为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②有的工业企业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开发票,并付给一定的好处费。  ③有的改变货物名称或不属于废旧物资范围的货物,也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④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限开具销售发票。  5、帐务管理混乱、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反映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真实情况。  ①存在兼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不入帐,申报不实等现象;  ②废旧物资的过磅单、入库单缺少,原始凭证未按规定保管;③存在大额现金结算现象,结算异常。  (二)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该类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税务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利用普通发票偷逃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的遏制虚开、代开发票行为的发生。  1、国税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监控重要性的认识,不能因其为政策性免税而放松管理。  2、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该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免税资格。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加大源头控管力度。  3、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金税工程的不断完善、拓展,一般纳税人已具备电脑开票的条件,建议将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由手工版改为电脑版,或采用税控发票机的形式,使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逐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切实遏制虚开、代开行为的发生。  4、将日常监管进一步延伸到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特别对购、产、销一条龙等集团性、关联性企业严密关注,掌握全国同行业同产品废品与半成品、产成品之间的换算比例。对疑点较大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基层管理部门以及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  6、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充分发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找准切入点,举一反三,确保取得较好效果。同时还要发挥联合办案的威力,特别是大案要案,深入调查,严厉查处,达到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  7、加强税警协作机制,加大联合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8、对发现重大线索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较早控制住主要涉案人员和相关资料,防止人员走逃的销毁证据,使案件查办处于主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