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桃僵 隐匿价外费用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C市H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2月开业,经营范围为整车销售、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主要经销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阁”、“奥德赛”、“飞度”等品牌汽车,其经销的汽车全部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购入,为广本公司一级经销商。C市H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销售整车769辆,申报应税销售额16051万元,申报应交增值税93.7万元,税负率为0.58%;2004年1—4月销售整车201辆,申报应税销售额4363.1万元,申报应交增值税75.3万元,税负率为1.73%.2004年5月,C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检查中对该公司实施了检查,检查所属期间为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检查方式为调账检查与进驻实地检查相结合。  (一)掌握信息,暗访先行。查前,检查人员通过网上查询和征询主管国税机关,掌握了部分信息:HJ公司销售的“雅阁”、“飞度”系列轿车受到当前市场的追捧,客户交付定金后半年至一年才能提车,要提现车,需额外支付所谓的“加急费”。2003年5月前,HJ公司就收取的“加急费”向购车方开具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发票由一与其业务关系密切的个体户提供。2003年5月,C市高新区国税局对此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为查证HJ公司是否还存在加价行为,查前稽查人员以普通购车者的身份到该公司进行了“暗访”,要求购买3辆“雅阁”轿车现车,HJ公司销售员回答:没现车。提现车只能从外地的特约服务店调剂,每辆加价3万元,加价费不开任何单据。在暗访中,稽查人员注意到销售人员一边与顾客进行商洽,一边在一个笔记本上做记录。  (二)巧妙运筹,获取证据。根据暗访情况,检查组决定把“加急费”作为检查重点,而如何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成为检查的关键。经过讨论,检查人员认为应先从销售部门“开刀”。检查组原计划对销售部门进行突击检查,但向HJ公司送达检查通知的当天,发现销售部空无一人,为避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未采取任何行动。次日,HJ公司按要求将账簿资料送到了稽查局。第三天,检查人员突返HJ公司,要求到维修车间了解车辆维修过程。在HJ公司财务科长陪同下,检查人员从维修车间办公室调取了《广州本田汽车HJ特约销售服务店来店日报表》,然后按照预先设计好的路线返回财务科。路过销售部时,销售部人员正在工作,一名检查人员向HJ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进去了解一下销售状况。进入销售部后,巧合的是一名销售部人员正在做《销售业绩表》,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这名销售部人员从微机中调出了各月的《销售业绩表》,检查人员用软盘拷贝了有关电子文档。检查人员将《销售业绩表》记录的数据与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进行了比对,做出了初步判断:HJ公司有加价售车行为,销售的加价车辆被计入“溢价车”栏,收取的加价款被计入“高价款”栏,未收取加价款的车辆被计入“平价车”栏,“溢价车”、“高价款”在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上均没有记录。经核对HJ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没有发现所谓的“高价款”。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高价款”问题,HJ公司业务经理出面解释:这部分款项是付给“车虫”的。所谓“车虫”,是指汽车销售公司以外从事车辆销售中介业务的个人。“车虫”会动用大笔资金,一次从汽车经销企业订购多辆紧俏车型,人为制造该车型 “供不应求”的假象,以此误导消费者,然后向需要现车的客户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资金利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按照该业务经理的说法,《销售业绩表》所列“高价款”由“车虫”收取,不属该公司的收益,因此毋需入账。为了使检查人员相信,他还提供了2004年5月21日的《鲁中晨报》作为佐证。  (三)分析疑点,多方取证。依常理分析:《销售业绩表》是考核销售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如高价款不属该公司收益,销售部门就没有区分平价车和溢价车的必要,更没必要把溢价车款、高价款作为销售业绩进行统计。如果“车虫”动用大笔资金一次从HJ公司订购多辆现车,该公司的账面应反映出与“车虫”的资金往来情况,但是账面上为何没有反映?检查组要求HJ公司:既然有“车虫”存在,请提供“车虫”的详细情况。业务经理表示回公司后“立即”协调各部门提供情况。各种迹象表明,业务经理的“立即”是缓兵之计,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一路由原暗访人员对HJ公司的销售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暗访人员以购车人的身份假意同意每辆车加价3万元的购车条件,销售员又拿出了笔记本进行记录,此时检查人员拿出检查证亮名身份,调取了销售员的笔记本。从笔记本上,检查人员发现了“加4万太高”、“加1.6万考虑”等字样,随即复印了业务笔记。另一路检查人员根据《销售业绩表》记录的购车客户名称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关注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一是客户购买车辆时是否与“车虫”进行了接洽;二是客户支付的加价款是否与车款一起支付给了HJ公司;三是加价款与《销售业绩表》记录的金额是否一致。检查人员走访了多个客户,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客户购车时直接与HJ公司销售员商洽,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加价款全部交到该公司的收银处,支付的加价款金额与《销售业绩表》记录的金额相符。在购车过程中,客户未与“车虫”有过任何接触。外调证据、销售员的业务笔记与《销售业绩表》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由此可以断定:“车虫”可能存在,但《销售业绩表》所反映的“高价款”与“车虫”无关,是该公司自行收取的价外费用,HJ公司提出“车虫”一说,无非是李代桃僵,想蒙混过关。经进一步核实,查明C市H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以高价款的名义收取价外费用563.8万元,未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81.9万元。同时,检查人员通过《来店日报表》查明该公司在账簿上少记维修收入27.1万元, 少记装具收入49.3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3万元。  C市H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C市汽车经销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检查组从2004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检查至6月22日提交审理,前后历经42天,在斗智斗勇的过程中,该公司有关人员曾编造各种谎言欲盖弥彰,曾扬言“向法院起诉以讨回公道”,曾四处托关系说情,但最终败给了严格执法的税务稽查人员。  二、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C市国税局稽查局对C市H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出了追缴增值税94.9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C市H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47.5万元。2004年7月15日,该公司将上述款项合计144.4万元缴纳入库。  三、案件分析  近年来,汽车产业发展势头迅猛,部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采用“饥饿疗法”的赢利模式,利用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心理操控市场,在正常销售价格以外另行加价,这种做法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也为汽车销售行业所独有。而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经销商为牟取高额利润,对收取的加价费不开具发票,不申报应税销售额,偷逃国家税款;二是管理部门仍沿用“以票管税”的征管手段,认为控制好发票就控制了源头,仅把目光盯在发票上,客观上为经销商形成资金体外循环提供了便利;三是主管国税机关对HJ公司收取加价款不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疏于管理,没有进行实时监控。本案中,C市H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取高价款的初期还开具维修发票,受到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后干脆不开具任何单据,偷税的本质没变,但手法愈加隐蔽。  随着新车型的不断涌现,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如何查处汽车经销商隐匿加价收入的行为,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高度重视查前收集信息。查前收集信息能够帮助检查人员确定检查方向。当前,部分行业的社会透明度较高,在检查前,可利用互联网搜索有关行业信息,到征管部门了解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可采取暗访或踩点等形势,了解有价值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二)抓住获取关键证据的时机。所谓“查账就是查证据”。获取帐外涉税资料的关键,一要善于把握a1时机,以最快的速度获取*9手证据材料,必要时杀“回马枪”会收到奇效。获取资料时应注意策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尽量减少阻力。二要选准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企业来讲,该机制用来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制约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重要生产经营资料不会轻易销毁,这种情况也为税务机关获取帐外资料提供了条件。应将企业的销售、供应、生产、计量等部门的统计岗位作为获取资料的重点,既要调取纸质资料,又要调取电子文档,以保证证据资料的完整性。  (三)综合运用多种检查技巧。在检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询问法、实地调查法等多种方法,对被检查对象做出的各种解释要分析研究,要善于抓住破绽,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取证,采集证据应确保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戳穿谎言,查明真相。检查人员还应具有韧性,要让被查对象切实感受到检查人员的信心、耐心和决心,从心理上打消其蒙混过关的念头。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汽车经销企业也有了较快发展。管理部门应加强汽车经销企业的税源监控,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经营状况。应注重案件查处的跟踪管理,稽查部门与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查管互动机制,对被查处企业的调帐、整改等情况,形成一个跟踪的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在以后的管理当中注重对类似问题的监控和评估。以本案为例,C市HJ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隐匿价外费用虽经开发区国税局查处,但并未改正,只不过手段愈加隐蔽。同时,管理部门对这部分企业应结合税务年检和有关资格认定、信誉等级划分等管理措施,必要时采取取消资格或降低等级等税务惩戒措施,督促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