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迷阵藏“天机” 聪明反被聪明误来源:法税网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基本情况  L县YL纸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成立,当月被L县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600万元,法人代表:曲XX,职工800人。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营造纸及纸制品的生产销售。其原料工艺是用麦草、杨木下脚料制浆造纸,主要销售渠道是国内各出版社、印刷厂,生产规模年产各种机制纸4万吨。  该企业2002年7月至12月实现销售收入 71198851.06元,销项税额12103804.68元,进项税额 11798259.40元,应交税金 305545.28元,已交税金305545.28元,税负率为0.4%;2003年1月至12月实现销售收入140524663.30元,销项税额23027252.90元,进项税额18948941.36 元,应交税金4078311.60元,已交税金4078311.60元,税负率为2.9%;2004年1月至6月实现销售收入86717246.27元,销项税额14602814.19元,进项税额12303378.78 元,应交税金2349991.26元,已交税金2281652.44元,税负率为2.7%.  二、潜心捕捉疑点,分类突破,出奇制胜  2004年10月根据省、市两级国税局关于“四小票”专项检查及年初工作计划,我局于10月8日组成3人检查小组对该企业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的纳税情况实施专项检查。为了使检查有的放矢,我们首先进行了查前分析。在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时,从面上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各项数据相对稳定正常,找不出什么“破绽”。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检查人员先后深入企业生产车间、产成品仓库、财务科,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通过一线摸底排查,我们掌握了企业的产品除销售给正规的出版社外,还有部分产品销售给各地的小印刷企业的营销网络,加之企业当年投产存在着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实际,因此我们确定,把核实收入和进项税额两个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实施重点突破。  1、自制收据做手脚,看似正常藏 “天机”。在对企业往来帐突破中发现,“应收帐款—L县印刷总厂”户中,03年初的借方余额为1342179.27元,全年无借方发生额,贷方每月有一笔发生,金额从5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且都是现金收款,记帐凭证会计分录是借:现金 贷:应收帐款—L县印刷总厂,原始凭证为该企业的自制收款收据。根据这一业务往来,我们对帐务处理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些收款收据和其他收据内容有明显的不同,在“事由”栏里记载着明细的产品型号、规格和数量,而其他收据只写明“交来货款”,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并无合理的解释。对此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同城企业之间的大金额业务往来一般以转帐支票较多,现金往来相对少一些。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到销售部门和成品库调取了“销售台帐”和“顾客货物交接单”,与财务帐簿核对;二组到L县印刷总厂进行外围调查,反馈回来信息是L县印刷总厂已于2002年11月宣布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尚欠YL纸业货款130多万元,从2002年11月起未付给任何单位货款。一组检查人员通过产品发货清单与帐簿的仔细核对发现2003年“XX包装彩印厂”等21个单位共29笔业务企业帐面没有记载。在铁的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在L县印刷总厂破产前一直与企业有业务往来,而且欠YL公司货款1342179.27元(含税),此款项已确认为坏帐,根本无法收回,且还“赔”进了税款,损失惨重。为了祢补税款,就利用一些企业现金结算不要发票的业务冲减L县市印刷总厂的应收帐款,达到偷税“弥补损失”的目的。2003年1月至12月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冲减坏帐隐匿销售收入计1297064.20元(含税),偷逃税款计188462.32元。  2、不正常处细揣摩,税警联手擒税“贼”。检查中我们发现,企业的自备热电厂购进燃料比较多,考虑燃料市场近几年比较混乱,我们遂将企业采购燃料进项税作为突破重点。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该企业从L县供销社购进原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原煤发票由L县供销社开具,运输发票分别由“河北省邢台市运输公司 ”和“石家庄市高邑永昌运输公司”开具。付款时,将煤款付L县供销社,运费款以现金的形式付给供销社的业务员。企业的购销形式和结算方式不一,采取哪种形式本无可争议,但该企业的这种情况又似乎有悖常理。产生这种疑问后,我们随即对企业经办业务的人员进行了询问,他解释说,是L县供销社委托河北的运输公司送的货。鉴于2004年也有类似的情况,我们立即把这些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检查期间延伸到2004年6月。据统计,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间,共取得 “河北省邢台市运输公司 ”开具运输发票9份,金额787743.50元,税额55119.65元:“石家庄市XX运输公司” 开具运输发票2份,金额199404.00元,税额13958.28元,税款已全部抵扣。抓住这一案头线索,我们当即复印了这些运输发票,连同协查函一并发给了两家出票运输公司所隶属的河北省有关国、地税机关,请求协助调查该发票的真伪、是否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发生。不久,石家庄市XX县地税局回复函调情况,明确告知:在发售记录中查无此票,而河北省邢台市运输公司所隶属的税务机关,没有回复任何情况。为了不放过一个疑点,查清查实每条线索,我们当即与L县公安经侦大队联系,取得他们支持并派出两名干警与我们两名同志组成专门外调小组,到河北省邢台市落实另外9张运输发票的情况。到达邢台市后,当地企业不愿配合且编造各种理由推托调查。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分头与当地公安机关和地税机关沟通联系,经过10多个小时的艰苦细致工作,找到运输发票注明的车号车主落实:“河北省邢台市运输公司 ”开具的运输发票已由河北省公安和税务机关立案处理为虚开行为。至此发票开具真相大白,企业共取得虚开运输发票9份、取得假运输发票2份,合计抵扣税款69077.93元。  3、顶住压力入纵深,全面“围追”护国税。在上述两个重点突破后,企业看检查人员还没有收兵的迹象,且又动用了公安机关参与侦破,不知后果如何,慌忙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灭火”说情。L县某副市长先后两次打电话给市国税局局长,要求对该企业予以关照,不要把事弄大了;和一名检查人员直亲的人晚上来到检查人员家里,要求通融通融。面对这种景况,我们检查人员没有气馁,也没有想去徇私情,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就是尽职尽责查到底,把问题查清楚,查全面,在其位,就要为国家护好税。我们又先后对一些“边角地带”实施检查:  (1)、在实地查看中,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热电厂为其他单位供暖,而在检查企业的帐簿时却没有发现收取暖费的记载。我们调出了有关出租楼房的资料,供暖面积共计9633平方米。因该企业无相同产品价格,按市场同类价格13.50元/平方米计算,约计收入97534.13元,应补增值税11220.74元.  (2)、检查在建工程帐户时,发现该企业于2003年10月和12月修建自行车棚和南北大道,领用原材料两笔,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并于当月转出了进项税,可是由于该企业会计人员计算错误,将原材料进行了税款分离,少转出进项税1152.79元。  (3)在检查该企业的进项税时,发现2003年购进真空泵和压力筛各一台,直接进入制造费用,会计分录为:借:制造费用—修理费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贷:应付帐款。经核实,该项业务实属购入固定资产,应转出进项税5158.12元。  (4)企业于2003年12月对库存的产成品进行清仓盘点,总亏库169189.35元,该企业已于当月做了进项转出。通过检查盘点明细表,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在转出进项税时,把盘亏的产品和盘盈的产品做了抵除,少转出进项税2470.89元。  汇集上述各项检查成果,此案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77542.79元,几笔表面上看似平平常常的往来业务,却挖出了近30万元的“税耗子”。  三、偷逃税款法不容,严肃惩处护国税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我们对查处的问题分别进行了依法追究:  1、企业通过往来帐户,以冲减坏帐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1297064.2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第十九条*9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88462.32元。  2、企业取得虚开的运输发票11份,抵扣税金69077.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69077.93元。  3、企业以自产的热气供应出租房屋,财务上未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和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1220.74元。  4、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少转出进项税1152.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152.79元  5、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列制造费用,已抵扣税金5158.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款“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补缴增值税5158.12元。  6、企业清仓亏库169189.35元,少转出进项税2470.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款“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470.89元  企业以上六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决定追缴企业少缴增值税277542.79元,并处以50%的罚款138771.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企业对查处的问题认识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已将该案的查处情况通报了L县地税稽查局,并在L县电视台进行了4次滚动播报,在L县报第二版进行了近千字的曝光报道。  四、分析案件总结经验,通过启示提升水平  从上述案件查处过程中可以看出,企业冲减往来帐户,制造视觉假象,隐匿收入少提销项税。而且将会计核算资料每个环节考虑的非常精密,使帐簿各个环节流程之间勾稽关系对应正确,自原材料购入到车间领用,以及产成品入库到销售结转成本,都能够互相对应,按一般的偷税案件进行检查,很难发现问题,这些新特点、新情况说明纳税人的偷税手段越来越高明,智能型、信息化的偷税案件将越来越多,简单的就帐查帐已跟不上时下偷税的发展变化趋势。  此案在以下几个方案给予我们经验和启示:一是稽查人员要积极分析当前企业偷税的新形式和新手段,跳出就帐查帐的圈子,善于从多变的表面文章中寻找隐藏的突破口。二是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和深度,充分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每个与纳税有关的环节都要认真盘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控管分析,做到帐内帐外相结合,从细微处发现和捕捉疑点、疑情。三是发现疑点要加大内查外调的力度,顺藤摸瓜,实施纵深突破,力求查细、查全、查到底。四是加强国地税部门的密切配合,搞好信息传递,互通检查情况,确保在办案关键环节形成联动态势。五是要加大与公、检、法、司的协调,尤其要争取公安部门对国税稽查的大力支持,确保在大案、要案、急案查处中能拉得出,行得动,配合好,形成税警联手行动、实施重拳出击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