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访企业客户查实账外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发明日期:2008-03-05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江西省兴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林某到兴国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1.1万元、罚款10.5万元和滞纳金0.6万元。  兴国县国税局在对该房地产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在这家企业的账簿、凭证上没有看到反映店铺的租金收入和销售给刘某(已掌握其付款买房的信息)等人的收入情况。  面对税务人员的质疑,企业方面矢口否认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为查清楚该企业到底有无隐瞒收入行为,兴国县国税局组织稽查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确定到店面承租人和刘某等人那里调查取证。经过反复调查及耐心细致地做店面承租人和刘某等人的工作,稽查人员取得了他们的租赁合同、租金支出和交首付款,以及办理银行按揭等凭据的复印件。然后稽查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要求会计人员提供账上没有反映的那部分收入,并拿出了其中一份租金支出凭据的复印件。企业财务总监看到复印件以后,很无奈地拿出了该企业装着所有租赁合同和租金收入等凭据的一个资料袋。稽查人员随即对企业补充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收取的5.63万元租金和58万元房款,既未在账簿上反映收入,也未在税前作纳税调整,共少申报销售收入63.63万元,造成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3.63万元。  兴国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等的规定作出决定,追缴该公司偷逃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1.1万元,处以其偷逃企业所得税税款1倍的罚款10.5万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