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造假合同截留售房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罗咏琳日期:2008-03-10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江西省鹰潭市地税局稽查部门查处了一起房地产公司偷税案,追缴税款850余万元,并对涉税当事人陈某处以80万元罚款。 去年夏天,鹰潭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房屋销售紧俏的情况下却新添了多笔大额银行借贷记录。当稽查人员提出查看所开发楼盘的销售合同和收款凭据时,却遭到该公司会计的阻拦。企业的这种反常举动,引起稽查人员的警觉。稽查人员初步断定,企业可能存在现金交易不入账的情形。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鹰潭市地税局稽查人员首先通过金融部门进行外围调查,他们发现该公司留给银行的部分按揭贷款首付款收据,财务部门并未入账。随后,稽查人员又到房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公司报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金额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合同销售金额不同。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稽查人员对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陈某进行了询问。 陈某称这些首付款大部分是假的,实际上公司并未收到那么多房屋销售款。实际情况是,由于资金不足,公司采取自掏腰包垫付首付款的形式,骗取了银行的按揭贷款。而企业之所以提供给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合同销售金额不一,陈某解释说是由于部分购房人员想少缴契税主动要求签另一份合同,但企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合同销售金额绝对是真实的。由于销售人员迟迟不肯提供房屋销售的全部收据存根,稽查人员对两份合同孰真孰假无法判断,调查一时陷入僵局。 在一次参加由浙江联合商会举办的联谊活动中,分局领导了解到该公司董事长是浙江人。于是,分局领导想到了鹰潭市浙江联合商会。就这样,在鹰潭市浙江联合商会的帮助下,稽查人员很快取得了大部分购房者的真实销售合同和收款凭据,并查清了陈某总计170万元销售劳务费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面对真实的销售合同和收款凭据,原本百般辩解的陈某无言以对,并已意识到偷税骗贷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陈某只好提供了全部销售合同和收款凭据,并对该公司在近2年中收取售房款6800133.20元不入账、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该公司共有3大股东,董事长阮某一直在奥地利做生意,对公司基本不管不问,日常事务全由股东雷某和陈某管理。其中,股东陈某与销售人员陈某是父子关系,为了截留更多销售资金,又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陈氏父子俩合计每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便私造一份假的销售合同,故意将真实的销售额大幅度降低,然后将假的销售合同提供给税务部门,同时对收取的部分房屋销售款采取不入账的形式隐匿起来。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转,陈氏父子俩只好采取以自掏腰包垫付首付款假借按揭贷款买房的方式骗取银行的贷款。 根据该公司以上违法事实,鹰潭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该公司收取的房款6800133.20元不入账造成的少缴税款进行追缴,同时处以50%的罚款,另外责令销售人员陈某对非法取得的170万元销售劳务费在3日内申报纳税,并罚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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