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单”泄露出偷税破绽来源:作者:白权陈冬春日期:2008-03-11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对某生化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通过一张2000元的“罚款单”查出一桩偷税案。 该生化公司是2004年10月成立的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以收购黄姜(农副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材料生产皂素,为增值一般纳税人。 企业2006年中报实现销售收入5217134.63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20212.58元,税负率2.3%,较同期上升了0.3个百分点,在同行业中税负属中等。从原材料(黄姜)单耗分析,企业当年收购黄姜8488吨,生产每吨皂素单耗黄姜为143.4吨,与当地平均单耗140吨略高。 检查人员通过对凭证、账簿资料检查,没发现任何破绽,账账、账证、账簿资料逻辑关系对应。企业所用的收购发票开具规范,填写也比较齐全。检查人员进行核对库存的原材料和产成品,截至2月底原材料(黄姜)已无库存,《库存商品明细账》上登记的“产成品——皂素”数量为 18.39吨,经实地盘点核实账物相符。 针对单耗偏高现象,检查人员询问财务会计小刘。刘会计解释:由于黄姜价格大幅度下跌,其他大企业收购时价格略高,但收购的质量把关很严,严格按标准收购,不仅要化验黄姜皂苷含量,而且除杂相当厉害,而我们这小私营企业价格低些,收购的质量相对差些,有时一堆黄姜就是估计收购的,所以比起那些大企业单耗就相对高一些。 当地人都知道这些小厂收购价格稍低一点,同时质量(土杂、皂苷含量)差一些。刘会计的解释似乎比较“合理”。 “这家私营企业还比较规范。”检查人员边检查边自言自语道。 按照“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和优质服务的要求,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也由国税部门征收,但正好在申报清算期间,虽然不能检查,但也有义务进行辅导。 在纳税辅导中,一笔“2000元的消防罚款”引起检查人员注意。 “怎么消防部门处罚过你们呀?”检查人员问道。 “嗯,去年6月份仓库失火,损失那么大,消防部门还罚我们款,说我们消防设施不到位……”正好会计出财务室有事,出纳员小王抱怨道。 “烧了一些什么?”检查人员不紧不慢地问道。 “烧了一些水解物(半成品),折皂素好几吨呢,消防队还来灭火了的。”出纳说道。 “具体多少呀?”检查人员追问。 出纳感觉到说漏了嘴,忙说:“我是随便说说,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说完,连忙出去了。 检查人员感觉到这里面有文章,既然有损失,怎么“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怎么没反映呢? 检查人员针对“消防罚款单”向公司王经理进行询问。 王经理解释:去年6月份,一个空仓库因电线老化失火,烧了一些没用东西,也没损失什么。 检查人员未动声色继续检查。当天提前离开了公司,不是回单位,而是到当地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在当地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的配合下,取得该公司火灾烧掉了“在产品——水解物”29.5吨、折合皂素3.2吨证据。 第二天一早,当检查人员将从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取得证据放在公司王经理面前时,顿时哑口无言。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经理终于低下头。原来,在2006年10月30日半夜,公司皂素水解物烘干房内的换气扇因电线接头处松动,长时间发热引起火灾,烘干房内的近30吨“在成品——水解物”全部烧毁,共计损失30多万元。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对火灾损失情况都进行了调查核实。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不到位对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保险赔偿款还没到位。当时一方面由于损失严重,保险公司赔偿没到位,资金紧张,如果将损失部分转出就要交税,就没作进项转出处理;另一方面心存侥聿,考虑到税务机关检查一般只核对库存产成品,不会核对在产品、半成品,所以就没有将非正常损失的“在成品——水解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检查人员通过对公司水解物库存进行实地全面盘点核实,库存的“在产品——水解物”实存数比账面少29.5吨、折合皂素3.2吨。该公司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半产品的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属偷税行为。通过对企业2006年度皂素单耗原材料的成本计算,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43118.54元。 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 43118.54元,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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