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细查揭真相来源:作者:刘海生 王文海日期:2008-03-14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群众举报,某地税局稽查局2006年11月对某私营水泥有限公司实施专案检查。  举报信主要反映了该公司两个方面的问题:1、隐瞒销售收入;2、2003年9月购进选粉机(水泥生产专用设备)以“配件”名义入账。检查人员根据掌握的水泥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经分析认为存在以下疑点:一是可能存在账外资金运作,二是企业可能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经过研究拟定出了深入检查的方案。  账外细查获得关键信息  11月24日,检查人员进驻该公司开始正式检查、首先查阅了该公司2003至2005年的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发现企业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核算清楚,纳税正常。于是暂停账面检查,约谈企业负责人,问及该公司的建立及现状时,该负责人说企业建立之初有三个投资人,后因产生矛盾而散伙,现改为他和妻子两人。对此要求其提供原始投资等有关协议,该负责人支支吾吾不情愿,但碍于检查人员的坚持,他东寻西找。最终不得不拿出了协议。就在翻寻之间不经意抖落了一张纸,检查人员眼疾手快,拿起一看是出库单,不动声色地复印了一份并让企业盖章签字。  对举报信中所指的选粉机未入固定资产账一事,检查人员事先未露声色,只是在查账间隙要求企业陪同参观一下厂区。边走边谈水泥生产工艺流程:块石经过粉碎,经选粉机吸入圆库高温燃烧碾磨生成。经过实地查看该公司共有两台选粉机,一台安装在烧成车间,另一台安装在生料车间。同时与陪同的企业人员一番似是无意的交谈中得知其中一台于2003年7月间购进,另一台是当初改制而延用的。经过检查其固定资产明细账,发现与账实不符,只记有一台选粉机。在事实面前,该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当时为了抵扣增值税,将购进的选粉机以“配件”名义入了账,同时计入成本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为了确认该台选粉机的价格,检查人员从销售方企业取得同期同类选粉机的价格,并以此要求该公司提供当时取得选粉机的发票,该负责人自知理亏只得拿出购选粉机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应的假入库验收单共记载含税金额185000元。于是,检查人员根据虚假验收单配件名称与2003年8月至 12月记入费用的材料耗用表一一核对。企业在账面上记载的配件消耗畸高,从而获取了应作固定资产入账而实作配件在三个月内虚增成本的违法事实的证据。  刨根问底发现隐匿销售  在该企业负责人找寻散伙协议时,被检查人员取得并复印的出库单为 2003年11月7日注有“常州市盛丰泡棉有限公司”430吨水泥并加盖“付讫”章的发货单、票号为0001293的发货联。为什么没有装订在传票内?是不是没作销售?带着这些疑问,核对当月的销售明细发现确实没有该张发货单所注的85140元。询问财务人员原由并要求其找到实际计入销售的月份,企业也没找到。  当检查人员在察看厂区走到漕运码头时,随意说道航道太窄、二个码头太少。陪同人一听似得共鸣,是啊,2004年3月我们刚自建了一个,还准备再拓宽航道再建个码头。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检查人员将其作为检查2004年是否存在隐瞒销售的重要线索。经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确未发现有三个码头,且已记录的两个码头为2003年前所建。很明显企业未将自建码头作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同时基建自用水泥是否作财务处理?要求财务人员提供2004年3月自建时发出水泥数情况,并告知该项业务为视同销售行为应作纳税调整。企业称不懂税法,不知道自用水泥要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耗用水泥数也不知道。  跟踪追迹揭开收入“黑幕”  如果说企业有故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那么检查人员无意间取得的票号为0001293的发货单只是揭开其隐匿收入“黑幕”的一根线索,而且在自建码头耗用水泥数量的取得上还需要有更明确的资料映证。所以如能找到完整的仓库发货单存根,与财务上入账的发货单核对,这样定案就有了铁的证据。  进入仓库,检查人员不动声色,仓库发货员以为要盘库,急忙收拾办公桌上的票据。上前一看是提货单,于是要求其提供以往年度的提货单。该发货员一愣,支吾着说找找,找了一会儿又推说交到财务上了,随行的财务负责人推说可能交到前任姓吴的出纳处了,而该出纳又休息在家,所以无处可找。检查人员没有轻信他们,而是抓住未入账的出库单这一线索,再三询问该厂负责人及会计,并讲明其中的厉害关系,在深入说服教育下,企业法人最终拿出了原始单据。检查人员先核对2004年3月的发货单提货联,证实2004年3月3日自用水泥120吨,并注明“厂内河边建码头用水泥”,经计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79.2元。之后又根据提货联与财务上已记账的发货联一一核对,查实2003年有七张发货单未入财务核算,共隐瞒销售水泥1880吨,含税销售收入374960元,2004年有六张未入财务核算,共隐瞒销售水泥1600吨,含税销售收入339120元,2005年有二张未入财务核算,共隐瞒销售水泥452吨,含税销售收入90944元。  在检查现金日记账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2003年4月28日贷方摘要栏注明“调整出售废物”金额4420.6元,再查借方出售废物的对应数。经查该企业在2003年3月10日、3月20日、3月26日及3月27日分另别有出售废铁、编织袋的业务,金额合计正好为贷方调整的4420.6元。此时,出纳不得不承认企业将这部分现金作为小金库处理的意图,并拿出对应的收款收据。  在大量铁证面前,该企业负责人道出其“良苦用心”:不管是购选粉机以配件名义入账还是隐瞒销售,其目的都是为了早日收回投资。2003年投资基础设施而债台高筑,国家对小水泥的限制发展,更增加了投资风险。现在被查了个兜底翻,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6条、63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3、4、6、7条规定,该企业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累计5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