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丝绸公司虚列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来源:作者:陈昌坤 周洪建 王文海日期:2008-03-14字号[ 大 中 小 ] 某茧丝绸总公司属于股份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蚕茧收购、烘干、储运,经营厂丝、绸缎及其制品生产。注册资本5200万元,18位自然人股东。总公司有干部职工492人。2006年营业收入为25843.68万元,实现利润967.25万元,缴纳地方各税398.71万元。总公司是本市支柱型的“农口”企业。 稽查人员接受检查某茧丝绸公司纳税情况任务后,立即针对茧丝绸行业进行市场调查,结合纳税和财务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发现该公司一个重大疑点: 2006年茧丝在国际国内的市场行情相当好,为历史之最,产品供不应求,产品价格上涨。厂丝销售价由年初15万元/吨,到年末涨至35万元/吨,为年初价格的2.3倍;干茧调拨销售均价为6.343万元/吨,比上年增长5.1 %;营业收入为25843.68万元,比上年增长4.76%,而实现利润967.25万元,比上年下降4.64%.价格、收入大幅增长,利润不增反降,这是有悖于常理的。稽查人员凭着职业敏感和工作经验初步判断,疑点的背后可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税收黑洞。通过各种资料的整合分析,有利和不利因素的客观评估,初步形成对该公司稽查的总体方略:从厘清利益关系入手,从避税的路径着眼,从基本层级上突破,兜底包抄最后“合击”总公司。 理清企业层级查证利益关联 该总公司层级较多、管理分散、覆盖面广、关系比较复杂。总公司下属一个全资子公司、4个分公司、52个茧站,都是非独立核算单位,这些基本层级分布在26个乡镇52个村,涉及3万多家农产。总公司大多数基础性的票据沉淀在茧站、分公司、子公司。由于总公司全部干茧定向定点调拨销售给本市9家缫丝厂,因此总公司与9家缫丝厂形成紧密型的购销关系。 从利益层面上剖析,该总公司最低层级是茧站,负责蚕茧收购、烘干、仓储;中间层级是分公司,职能是按照公司制度和指令管理茧站和干茧调拨。毫无疑问茧站、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同属于一个利益整体。 但是在剖析总公司与缫丝厂购销关系时,从工商注册登记、公司章程、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发现两大关键性证据:一是根据有关协议,缫丝厂的原料茧一律由总公司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调拨,在原料问题上,他们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二是发现公司章程中载明,该公司实收资本5200万元,18位股东。其中总公司股东9位,占股51%,另外9位股东是9家缫丝厂法人代表,占股49%.他们之间存在投资关系,而且相互参股,总公司与缫丝厂虽然都是不同的经济主体,实质上却是利益攸关的共同体。两点证据确证:总公司与9家缫丝厂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如果背后存在着税收某种“博弈”的话,那么关联关系往往会导致关联交易、关联利润的人为调节。 细觅逃税路径寻找突破缺口 发现关联关系后,稽查人员深入总公司利用企业的核算资料,顺着资金流、物流的运行轨迹进行探索,结果发现总公司在干茧的价格上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蚕茧收购实行“两次定价”。起初价 (对农民最低保护价):由市政府汇同行业组织及总公司研究制定,农民售茧暂按此价结算;二次补价:本茬茧收购结束后,总公司“自由裁量”以不低于周边茧价为原则适当补价,以稳定农户。 干茧调拨价实行两步定价。由于农副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这一自然规律,决定了蚕茧结算年度是从当年的6月至翌年的5月。因此当年下半年干茧调拨价大多以*9步暂定价为主,视双方当时的经营情况而定。翌年上半年公司按第二步合同价(2006年初总公司与9家缫丝厂合同规定核算年度内干茧调拨价为实际收购价+仓储费2500元+ 7500元公司毛利)进行结算。 由此不难看出:该公司蚕茧第二次加价自主确定,调拨两价交互使用,这就为关联企业的关联定价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稽查人员终于找准了重要原料蚕茧在生产流程和调拨过程中的价格变动是总公司逃税主要路径。 兵分三路出击查案顺藤摸瓜 于是,稽查人员分成三个检查小组,同时进驻茧站、分公司、缫丝厂。核查蚕茧收购、调拨、销售诸环节上价格变动,进一步掌握各种逃税证据。 战术意图:检查茧站主要核实收购价格的真实性、收购数量的准确性、收购成本的可靠性;检查分公司主要是账面入库数、计算收购价格是否与茧站相吻合,调出数与缫丝厂入库数是否相一致,以及数量和成本结转上报与总公司是否相对接;检查缫丝厂主要是验证其入库数、关联定价及干茧总支出是否与总公司营业收入相符合。 检查茧站。首先,采用“随机抽样检查法”。从4个分公司所属茧站中各抽出一个茧站,再从每个茧站中抽出50张售茧数额较大的收购凭证下户逐一核查。结果发现200份凭证中有12份“阴阳票”,存根联加大第二次补价,虚增收购金额24600元。这是茧站人员贪污还是另有原因?经研究请公安提前介入,在法律的威慑下,茧站说出这是在总公司的授意下虚增收购金额用于给股东分红。其余的茧站受“震慑效应”的影响,纷纷交待虚增价格进行股金分红的事实。52家茧站合计虚增价格用于股东分红260万元。其次,采用“全面核对法'.分别将4个抽样检查的茧站8583份收购凭证,从收购数量、收购单价直到收购金额,逐张逐项与月收购登记报表、库存保管账核对基本没有讹错。在此基础上,监督其余48个茧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通过茧站的检查基本查实2006年,该总公司合计收购鲜茧8087.044吨,收购总金额为21310.8356万元 (已减虚增的260万元);蚕茧收购总量按2.3:1折率计算,应加工成干茧 3516.106吨,不含税的收购总成本为 18540.4269万元,干茧单位收购成本为5.273万元/吨。 检查分公司。着重抓住两点:一是核准分公司的调拨数。依据分公司全年调拨单统计,2006年调出干茧4103.06吨,其中1-5月调出上年加工的干茧1076.781吨、6-12月调出当年加工的干茧3026.279吨。与52家茧站出库单核对基本无讹。同时依据调拨单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利用电脑归类统计出向9家缫丝厂的干茧调拨数。二是核准分公司调拨数与结转成本上报数。分公司成本结转报告数量,经核对与茧站相一致。唯有上报总公司的结转单位成本价在2006年6-12月高于实际成本价500-1000元/吨。6-12月干茧调出数3026.279吨,6-12月成本价5.273万元/吨,6-12月应结转成本15957.57万元,同期账面结转成本16226.95万元,多转成本269.38万元,正好将虚开的成本全部消化了。 检查缫丝厂。主要检查9个缫丝厂原材料、干茧等有关账产。通过分公司调拨单、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缫丝厂入库单相核对4102.56吨基本无误,此数量亦与茧站干茧出库总数量、分公司拨出总数量基本吻合。总公司干茧定向定点调拨销售给9家缫丝厂,因此这些缫丝厂调入的全部干茧总量4102.56吨,乘以最终结算合同价6.343万元/吨,9家缫丝厂购进干茧总金额应为26024.48万元,此数即为总公司全年实际营业收入额。但是开给9家缫丝厂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却为25843.68万元,总公司减少了营业收入180.80万元。 通过对茧站、分公司、缫丝厂的检查,对10多万数据进行测算,基本核准了总公司全年干茧调拨销售总量实际为4102.56吨,调拨销售的总营业收入为26024.48万元,应转调拨销售总成本为21659.28万元。并初步形成上下印证的证据链。 归集违法事实定性作出处理 通过稽查可以看出,本案偷税具体是从三个层面入手的,一是降低调拨销售价格,减少自身营业收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二是随意扩大收购成本,多结转收购总成本,以此调节自身年度利润;三是对当年6-12月份降低干茧调拨价与合同价之间的价差,关联方通过双方往来账产,利用“干茧盘亏”、“其他材料损失”等手段于翌年1-5月份加以熨平。然后下半年还可以老调重弹、故伎重演,继续进行偷逃税收。 1、经查实该总公司2006年,通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人为调节利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69.38万元; 2、利用关联关系少作收入180.80万元; 3、将股金分红260万元列入收购成本,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万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审理该总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其所偷的企业所得税148.56万元追缴入库,加收滞纳金3.42万元,并处0.5倍罚款;根据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2万元处以一倍罚款。目前该案已进入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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