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汇总纳税涉嫌偷税来源:作者:严峻 田金太日期:2008-03-25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某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对某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2003-2004年度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企业未经批擅自汇总纳税涉嫌偷税。  (一)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县分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237.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5.8万元,账面利润26.7万元。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371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7万元,账面利润-301.3万元(企业为了虚增资本金,根据审汁报告进行调账,虚增利润707.8万元),纳税调整后利润为406.5万元。  该单位在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2003-2004年均无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后计税所得额为亏损),少缴2003-2004年企业所得税126.3万元。  2004年末“预收账款”贷方余额6059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企业应按15%的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分公司均未进行预缴,少预缴企业所得税 299.9万元。  分公司2003年销售不动产收入2372万元,2004年销售不动产:收入3710万元。2003年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1.8万元,2004年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8.5万元,2003-2004年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6.4万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4万元(其他税费约)。  (二)据此税务稽查人员认定陔分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该县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提山2004年分公司实际经营亏损,2004年9月企业为了虚增资本金,根据某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调账,“借:累汁折旧707.87万元、贷:本年利润707.87万元”,虚增利润707.87万元,应调减计税所得额、经检查情况属实。  稽查人员把分公司与同行业的纳税人的销售净利润率进行对比发现,同行业的纳税人的销售净和润在15%左右,而该公司却亏损300多万元,存在不正常现象。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短期借款检查时发现,2004年短期借款发生额1.2亿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利息近650万元,而2004年短期借款发生额4千多万元,年支付利息320多万元。检查企业开发成本,未发现分公司2004年拍买过土地。通过对每一笔支付的借款利息的检查发现,2004年3月支付两笔利息,均记人财务费用,但2004年6月却将其中一笔160多万元的利息从财务费用中冲回,增记分公司的往来。经检查核实分公司2004年2-4季度税前列支应由总公司负担的利息357.4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检查还发现企业营业外支出2004年数额较大,其中:固定资产损失共两笔,一笔208.13万元,另一笔10.07万元。企业反映这是原来购进土地上的单独计价的建筑物的原值,现在土地已使用,建筑物已拆除,其成本未进入销售商品成本,现经报批应税前列支。稽查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向以前年度追溯检查,发现这是企业当时为了虚增资本金,“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应依法调增计税所得额(未提折旧),计21.8万元。检查还发现发下问题:  企业按计税工资额的40%计提养老保险金,然后按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基数缴纳,到2004年底无欠缴,2003-2004年共多提结余养老保险金47.43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企业为虚增资本金多次进行资产增值评估,12号楼其原值应为273.83万元、23号楼其原值应为145.89万元,企业2004年9月按评估值税前补提折旧31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企业2003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建委罚款10680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2004年7月“营业外支出”列支建委超面积罚款19500元,应调增计税所得。  检查还发现企业2004年年末“预收账款”贷方余额 6059.17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 15%的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分公司均未预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9.93万元。  (三)定性及处理结果如下:  1、分公司2003-2004年未经被批准,擅自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以此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126.24万元(其中:2003年9.17万元、2004年117.07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追缴所偷税款126.24万元,并处所偷税款2倍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 2004年少预缴企业所得税299.93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4.6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未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