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品公司偷税案查处纪实来源:作者:陈昌坤 王由之日期:2008-03-25字号[ 大 中 小 ]   某纺织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成立,主要经营棉花收购,棉纱、麻纺品制造、销售。六月初的一天,天气燥热,上午九点,税务稽查人员来到企业注册地丰南镇纺织工业区。然而,寻找了近半个小时,却连该企业的影子也未看到。无奈,稽查人员拿起手机,拨通了该公司财务部门的电话,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在新黄镇纺织工业园内。由此,拉开了查处该公司偷税案的序幕。  找疑点 证据当机锁定  由于已经打草惊蛇,延误了获取*9手证据资料的a1时机,稽查人员除调到该企业2005年1月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查账所属期2005.1.1-2006.4.30)外,只获取了几本仓库坯布入库台账。  虽然收获并不大,但依然循序渐进,一丝不苟。对在调账过程中,获取的几本仓库坯布入库台账,稽查人员当机立断,现场责成企业当事人写下书面证明,证明在此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调取的由本人登记的笔记本、台账是真实的,记录的业务是真实的,记录的数字是真实准确的。这样,将在*9时间获取的资料固定成事后需要补税的证据资料。  回到单位后,稽查人员及时将获取的几本仓库坯布入库台账上的数据和企业申报销售的开票数据录入电脑;一方面深查细究,认真对该企业的有关财务数据、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初步分析,以该企业2005年度数据分析为例:  该企业2005年度销售收入1625万元,销售成本1588万元,毛利率2.28%;生产成本领用棉纱、涤纶丝1655.4万元,结转产成品 1740.7万元,产成品的耗纱率 95.1%;期初存货23.7万元,期末存货193.7万元,期末存货增加了170万元;销项税金276万元,进项税金 285万元,应纳税金0元,已纳税金1万元,期末留抵税金10万元,税收负担率0%(这是报表数字);扣除期末存货增加的因素(期末存货增加了170万元,当期实际提前抵扣未耗用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金28.9万元),根据以上一系列数字,完全可以对该企业 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作出初步估算。  已销售产成品中材料可抵扣税金=1588万元×95.1%×17%=256.73万元  已销售产成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625×17%=276.2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76.25万元-256.73万元=19.52万元  数据分析到这一步,该企业2005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也就水落石出了。根据估算,该企业的税负率仅为1.2%(这是企业当年度的实际税负率,减掉水电费抵扣、制造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抵扣税金,实际税负率低于 1.2%),参照全市下发的纳税评估各行业税负参照值:纺织业的税负率为 3.86%.该企业的税负如此之低,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大,难道“增值”的税款都“蒸发”了吗?至此,稽查人员找到了该公司逃税的主要疑点。  核耗率真相浮出水面  税负率的初步评估,已经让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初露端倪。那么,税究竟到哪里去了,偷税数额究竟有多少?稽查人员从因特网上查到了织布行业物耗率及价格的计算公式:  经纱用量(百米用纱量)=经密×门幅÷纱支(英制)×O.065  纬纱用量(百米用纱量)=纬密×坯幅÷纱支(英制)×0.065  经纱金额=经纱用量×经纱纱价  纬纱金额=纬纱用量×纬纱纱价  工费=纬密×工费系数(0.09)  坯布建议价格=(上费+经纱金额+纬纱金额)×1.035  色织布成市价格=坯布建议价格+染色费用  根据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中棉纺织加工的投料比也就是原材料投入额和产品产出额的比为70%来看,不妨以该企业2005年度的数据分析为例,按产成品耗纱率75%的标准来计算。  生产成本领用棉纱、涤纶丝1655.4万元/0.75=2207.2万元  根据科学计算,可以得出,该企业应结转产成品2207.2万元,(设定账面各科目期末数字是不变的)账面上少记产成品466.5万元,少记销售收入466.5万元,销项税79万元(该企业2005年度账列销售收入1625万元,扣除期末存货增加的因素,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额19.52万元,根据这个再来推算,该企业2005年度的税负率应该为4.7%.这也就证实了当初对其税负率过低的怀疑)。  根据账物相符的会计原则,经进一步核算,该企业在这次税务检查所属期期间(查账所属期2005.1.1-2005.4.30),有104.7万米布没有在财务账上反映。主要是将获取的几本仓库坯布入库台账上的数据和企业申报销售的开票数据录入电脑;确定这次税务检查所属期的期末库存数字是无误的,那么,这次税务检查所属期的仓库坯布入库台账上的数据减去期末库存数,再减去企业申报销售的开票数,就是该企业未申报销售纳税的数字;其次就是依据物耗率进行反算。如果是该企业瞒报销售的话,根据企业财务账-正反映布的销售价格,企业应该有一百多万元的增值税没有申报纳税,企业瞒报销售收入的情形浮出水面!  稽查人员没有立即作出定论,而是找相关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明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具体环节,确认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其他非正常情况发生。同时还通过获取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这些规章制度比如计件工资制度、废品扣款制度、库存盘点制度等是否落到实处。因为,这些情况会影响到数字的准确性,只有排除了这些因素,才能按正常的核算,进行分析对比、逻辑推理和作出判断。  在上述这些影响企业瞒报销售收入情形的因素确定后,最终认定:该企业有104.7万米布的销售行为没有在财务账上反映。  亮底牌法人代表认了  税务稽查人员把检查结果告知了企业法人代表。面对结果,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拒不承认。其实,生产一米布的成本究竟有多少,作为一个企业的负责人,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只是,他不见棺材不落泪,想着你们不过只拿到几本入库台账,于是心存侥幸,百般抵赖。  怎么办?调账过程中没有获取该企业销售产品的送货单和产品出库台账,在企业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凭仓库坯布入库台账和企业申报销售开票资料,还不能完全作为补税的证据。  经过缜密研究,稽查人员制定了一套政策攻心方略,一是向企业法人代表宣传《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是充分利用现有已掌握的资料及证据,依据科学的计算方法,结合该企业的实际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一步步给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上课”。在直接证据(台账、制度落实、非正常损耗等)与间接证据(科学的计算方法等)形成的证据链面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声长叹:“我认了”。于是,一起偷税案真相大白,  税务机关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在查账所属期(2005.1.1-2005.4.30),该企业瞒报销售货物104.7万米布,金额852.4万元(不含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9项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44.9万元,其他相应税种也一并计算补缴。  税务机关同时认为,采取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应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该企业年度偷税数额已达一万元以上,且超过年度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已经构成偷税罪,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