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找到租赁合同 戳穿企业“联营”谎言
找到租赁合同 戳穿企业“联营”谎言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姜涛 赵丽萍日期:2008-03-26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河北省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通过内查外访,戳穿了该企业“联营”谎言,企业补税、交纳罚款22万余元。 在接到选案部门日常选案的检查通知后,检查人员从税收征管应用系统中调取了该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资料。通过认真比对企业各年度纳税数据,他们发现:企业2004年、2005年一直缴纳租金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而到2006年却一分钱都没有缴!为此,检查人员确定:将租金收入作为对该企业的检查重点,并拟订检查提纲,明确了检查方法。 随后,检查人员来到企业进行检查。接待他们的是一位姓张的财务科长。检查人员将企业“经营收入”、“预收账款”、“应缴税金”账户记载金额与纳税申报表数字核对,将申报的纳税收入与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纳税收入核对,发现企业以前年度每年都申报的房产租金收入在2006年度申报的纳税收入中没有体现。经询问,张科长说:“企业原来对外出租的房产,在2006年度已改用于联营,不再有租金收入,所以2006年度没有房产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接着,张科长提供了一份企业与一娱乐城签订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上面写着:房产公司与娱乐城进行合作式经营,房地产公司以一处楼房使用权进行投资,本着共负盈亏的原则,根据娱乐城的经营状况进行分红,房产公司分红比例为30%;娱乐城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协议签订前的债权债务与房产公司无关。检查人员又核对了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中房产原值,发现公司并没有因为对外投资减少固定资产。 如果以房产对外投资,企业财务处理上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减少固定资产。一份简单的联营协议显然不能说明问题。检查人员详细分析了企业的情况后,决定从两方面进行检查:一方面调取企业账簿资料回单位详细检查,一方面到企业账上记载的房产坐落地开展外调走访。 当检查人员来到这家娱乐城时,娱乐城的老板当即否认了与房地产公司联营的说法,同时还提供了房地产公司与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在认真比较租赁合同和联营协议后,检查人员发现同是娱乐城老板的签名,却相差甚远。由此,检查人员断定:联营是假,出租是实! 检查人员又对企业所有账簿、凭证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企业在收到租金时,作了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其他———住宅房费”科目,所有出租收入均挂在往来账上。 在事实面前,企业财务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并提供了全部房屋租赁合同。经查,该企业2006年共开出收据35张,收取房屋租金收入1047125.32元,全部记入了“应付账款———其他———住宅房费”科目,没有缴纳相应税款。对此,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企业补缴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据了解,这家房地产公司原来一直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的税款。后来公司经理听他的一个朋友说,联营可以不用缴税,于是企业在收取2006年租金的同时,又自行制作了一份联营协议,想以此蒙混过关,没想到被税务机关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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