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00元契税查出15万偷税来源:作者:王国军 李小林日期:2008-03-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5月的一天,某地税局接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一位王姓购房者产权手续时,只代缴了945元的契税,有偷逃契税的嫌疑,要求税务机关查处。 账面:天衣无缝 一套房子缴945元契税,这是什么概念呢?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消费者购房要缴3%契税,而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代缴。也就是说,如果一套房子缴纳945元契税的话,房价只有3.15万元,就是当地的房价再低,也买不到一套房子。 稽查人员经过分析决定,先到代征契税的街道办事处查询了解,在街道办事处,稽查人员找到了王某的购房合同,房子面积为120平方米,房价果然只有3.15万元。这种异常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是不是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月24日,税务人员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从账面上看没发现大头小尾发票。 细究:峰回路转 房屋售价明显偏低,对此企业讲不出正当理由。稽查人员根据税法规定,要求该公司按正常售价调整计税价格,补缴契税3240元,没想到公司有关人员很痛快地答应了,这出乎稽查人员的意料。 正当稽查人员准备结束检查时,企业会计打开抽屉拿印章,在她的办公桌抽屉内,稽查人员发现一张统计表,其中有一个叫“房差”的栏目,数额较大,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发票开具的价格那么低,是不是为了少缴税,没有全额开具呢?稽查人员便向会计询问这张表的作用,会计说自己随便做的,对“房差”一栏只字不谈,这更加重了稽查人员的怀疑,便不动声色地将那张统计表复印了一份。回到局里后,经与公安局协调,向企业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对会计进行询问。当会计发现询问地点是在公安局时,脸一下子就煞白了。 会计虽然有些惊悸,可询问并不顺利。在一上午的询问过程中,尽管有公安人员配合,但她仍不交代任何实质问题。到了中午会计提出要给家里打个电话、稽查人员想,何不利用这个机会放出点风,看看企业有什么反应。 果然,会计的电话一打到家里,家人马上把她已被“请”到公安局的消息告诉了公司经理。经理听说会计已被公安局传讯,心里没了底,怕此时再不主动承认,后果更严重。因此,立即打电话承认“黑账”。 见此情形,会计也承认了设立账外账的问题,但声称“账”已经被烧掉了。稽查人员认为,从查账的过程来看,由于工作时间紧凑,并未给会计烧账的机会,账不在保险柜里,就在会计家里。在公司未找到“账外账”的情况下,经公安局长批准,干警向会计出示了搜查证。会计一看傻了眼,心想如再不交代,不但账被搜出来,还要惊动家人和四邻,想到这里她说:“我带你们去拿吧!” 结局:偷税必究 稽查人员顺利地在会计家中找到了账外账和相关的票证。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她终于交代售房时在发票上少开销售金额,以及设账外账的情况。经核实,这家公司从2006年销售不入账等手段,隐匿收入514万多元,税款154200元。2007年 6月,税务机关依法对这家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补缴所偷税款154200元,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83750元。 这家公司在限期内没有足额缴纳税款和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这家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和9套商品房,从售房收入追缴税款。由于该公司经理和会计的行为己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涉嫌犯有偷税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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