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查回函揭开不法分子虚开把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萧文 韩冰 高艳娜 胡清水日期:2008-04-23字号[ 大 中 小 ] “这家企业可真大胆,记账联开的是中药太子参、北沙参、党参、红参,抵扣联开的却是煤炭。”日前,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一起税案。涉案某商贸公司从9家企业取得并抵扣增值税的“阴阳票”239份,“阴阳票”涉及金额23333286.64元,税额3033327.26元。 在此前对煤炭行业的专项检查中,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调取到某商贸公司2004年11月~2006年12月的账簿资料并检查。 经查,该公司2004年10月23日开业,主要从事煤炭零售业,是一家商业企业。经对该公司的税负进行分析后,稽查人员发现,企业2006年的增值税税负由2005年的1.2%降至0.7%,下降了近50%,变化较为反常。 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账簿资料中还发现,该公司有大量可疑的购进、销售行为。其一,从不生产煤炭的海南省购进焦炭;其二,在同一个省市同时从7家单位用现金大量购煤,且签合同人、联系收款人为同一人;其三,从远距离的外省商贸企业购进原煤,且有回售的反常销售行为。 归集检查中发现的反常疑点,稽查人员将相关数据整理后,于2007年6月21日分别通过金税协查系统给安徽省某市、甘肃省某市、吉林省某市、海南省某市等地国税稽查部门发出协查函。 稽查人员先是接到了海南省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的回函。回函显示,对方被查单位已于2006年11月未申报税款走逃,海南方面对其发票已作失控票处理。 安徽省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回函证实,国税稽查部门认定以上6家单位中有5家企业是虚开,其中1家企业走逃。虚开的手段是开具“阴阳票”,即对方留存的存根联开票内容与河南企业收到的发票联、抵扣联不一致。 甘肃省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回函证实,发票代码为3400054140,发票号码为02402131的记账联显示的购货单位名称是:洛阳某制药有限公司,而该局查取的发票联、抵扣联显示的是洛阳某金墨煤炭有限公司。同时,不一致的还有货物名称,记账联为“中药太子参、北沙参、党参、红参”;抵扣联为“原煤”。销货单位名称记账联为“临泉县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扣联为“临泉县某丰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而此外所有密码区比对的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发票七要素都一致,从而导致企业能够正常认证抵扣。 经查明,该公司2006年1月~2007年6月,从安徽省某市8家单位及甘肃某市1家单位共9家单位取得并抵扣增值税“阴阳票”239份,金额23333286.64元,税额3033327.26元。 对此,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认定,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企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构成涉税犯罪。于是,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展开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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