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稽查追根源 税警协破“连环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4-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3年底,L市L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人民来信,举报L市L区CH冶炼厂偷税,该局立即制定了周密、详细的检查方案,组织精干力量进行专案检查。他们在检查中注意寻根追源。疑点带案、以案追线、以票查案,连续查实了三个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案件,达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三个案件查处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达64.09万元,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基本情况 L市L区CH冶炼厂,私营企业,经营地址:L市L区办事处北T村,法人代表:主XX,会计主管:白XX,主要生产销售生铁,主要原材料:铁矿粉、焦炭等。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2003年1-8月份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9842298.00元,销项税额3373190.65元,进项税额2718680.48元,应纳税额654510.17元,已按期交纳入库,税负3.3%.同期申报上缴地方各税131838.13元。 二、案件来源和查前分析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查前,检查人员认真分析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该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生铁,不是直接消费品,且销售对象基本为一般纳税人,在销项税方面不会有大的问题,而从企业的申报情况和同行业税负看,税负较低,检查人员认为企业的进项税可能存在问题,确定将进项税发票作为检查的重点。 三、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一)疑点带案,偷税大案浮出水面 检查中,检查人员按照确定的检查重点对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进行仔细审查,终于发现,该企业2003年4-7月取得的21份进项税发票存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无密码、手工版专用发票票面粗糙、印刷模糊、印鉴异常等疑点,这部分发票的来源为山西、河北等地。发票所列货物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特别是部分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球团”,系废旧钢铁简单加工而成,工艺单纯,成本较低,全国市场价格相近,适合小规模经营者就地生产、就近销售,不应当千里迢迢从外省购进,附加较高运输费用。根据以上疑点,检查人员认为此企业有取得虚开进项税发票的嫌疑。为进一步查证,他们迅速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对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协查,很快得到反馈结果:“查无此票、查无此单位”,该企业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偷税嫌疑,初步确定。 检查组遂对其法人主XX及生产厂长主JS下达《询问通知书》,二人百般狡辩、各寻托词,但始终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通过严密的帐证核查和出示有效证据,该企业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21份发票中,2份山西省S县煤炭供销公司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某钢铁厂的焦碳时,由钢铁厂提供,山西G市的发票是个体经营者销货时,由销货人提供。河北邢台的发票其中8份是购买一个叫徐XX(另案处理)的货物“球团”时,由徐XX提供。还有10份,是该企业厂长主JS通过邮递途径非法购买,该单位取得的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至此, L市L区CH冶炼厂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真相,水落石出。 (二)以案追线,非法购买专用发票者涉嫌偷税 该案虽然查结,但稽查却在延伸,在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查人员敏锐地察觉到一个重要线索,个体户徐XX销售给该企业货物,发票确由另外的企业开具,检查人员认为徐松超存在偷税嫌疑。此时,税警双方协作配合得十分顺利融洽,经常召开办案分析联席会议。特别是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徐XX后,查实其为当地无证经营业户,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缴纳税款。于是稽查局再接再励,继续对徐XX进行立案查处,查实其2003年4-6月销售“球团”给L市L区CH冶炼厂、华盛JQ集团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收入800781.8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上述两企业。 (三)以票查案,接受虚开发票者被追究 “拔出萝卜带出泥”,案件继续向纵深发展,在对徐XX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又查出徐XX销售“球团”给华盛JQ集团有限公司时,将非法购买的虚开的河北省邢台市矿业集团物资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该公司,税款31636.25元,按照规定,华盛JQ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L市L区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处理情况 (一)L市L区CH冶炼厂 对L市L区CH冶炼厂非法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310011.63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2000]182号、187号文件规定,不予抵扣,依法追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相关法规,该单位非法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偷税,并处所偷税数额50%的罚款,罚款155005.8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53519.51元。 该单位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其行为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 2003年12月被依法移送L市公安局L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人,逮捕2人。主犯主JS被L市L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从犯主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徐XX 对徐XX少缴的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追缴税款45327.26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8816.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相关法规,并处罚款36261.81元。徐XX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L市L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对其行为立案侦察,徐XX被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三)华盛JQ集团有限公司 对该公司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予抵扣,追缴增值税款31636.2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案件启示和工作建议 1、要重视通过群众举报来获得纳税人偷税线索,尽职尽责,追查到底,“于无声处听惊雷”。举报L市L区CH冶炼厂偷税的人民来信,举报人曾多渠道、多部门投递信件,一直没有结果,只有到了国税部门才立案查处。所以我们对一些线索明确、证据确凿、数额较大、影响范围广的大案要案,一定要从快、从重负责任地认真查处。 2、延伸稽查、关联稽查效果好。要注意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注重信息线索综合利用,追根究底往往能深查出“案中案”、“连环案”。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往往伴随着一系列非法购买、倒卖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类似上述案例,检查人员抓住L市L区CH冶炼厂涉嫌非法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偷税这条主线,内查外调,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迅速取得了突破,通过“疑点”,查找到一系列连锁的偷税线索,由对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怀疑,查实一起大案;由对虚开发票的追根寻源,同时牵出另外两个接受虚开发票的案件,“中心突破”效果显著。所以,在今后的检查中,应该更新税务稽查观念,注重延伸稽查、关联稽查,避免孤立地“就案论案”,多渠道、多角度地深挖偷税线索。 3、大力加强税、警合作。此案侦破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加强税警协作,彰显出的强大合力。现有税务行政执法手段和措施,稽查人员无法独立完成类似该案的取证、延伸、追缴等工作。本案伊始,国税机关只掌握徐XX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审讯徐XX后,及时与国税部门沟通,很快就查实其为当地的无证经营业户,揭开了徐XX偷税案和华盛JQ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行为的盖子,“孤案”变成“串案”。充分说明,只有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利用公安机关的职能及侦查手段,才能顺利查办案件,确保国家税收不受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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