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表不一并利用 异地存货偷逃增值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4-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山东JB农化有限公司,属股份制企业,现有职工130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农药制剂、原药。  根据H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安排,2004年8月31日至10月23日,X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  初步检查给检查人员留下的印象是该企业各类帐簿凭证健全,各项税款计提比较准确。2003年,企业帐面总销售收入74293895.21元,其中免税销售收入40448556.93元。帐面销项税4458924.48元,帐面进项税6111091.04,帐面应缴增值税937472.34元,实缴增值税659150.01元。  检查伊始,企业财务人员主动解释,近年来企业主要以生产免税农药为主,在企业总销售收入中,免税产品的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0%以上,影响了企业的整体税负。检查人员并未为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所动。通过核对企业2003年的纳税申报资料,他们发现企业全年利用人为调剂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的方法进行虚假申报,累计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237761.58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90909.01元。  帐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罢手,又到企业的仓库进行了实地盘查。经盘查发现企业库存产品中有16种与其帐面记载数量不符,库存总量小于帐面记载总量274771.97元。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为方便东北地区的销售活动开展,2003年,公司在哈尔滨专门租用了一处仓库,这16种产品已经发往哈尔滨,所以造成本地库存数量减少。他们认为尽管产品已发往外地,但产品并未销售,所以帐面未作体现。  二、税务处理  该企业采取虚假申报的方法,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237761.58元,少申报增值税290909.01元,应予追缴。2003年底部分发出商品274771.97元记入异地存货,应视同销售,折算后未计销售收入431972.76元,未计提增值税56156.46元,应予追缴。以上两项合计,共应追缴增值税347065.4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H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企业上述行为作出了罚款173532.74元的决定。上述款项企业于2004年11月10日缴纳入库。  三、简要分析  该企业采取的两种偷税手法均比较典型。*9个问题检查的难点是企业的帐簿记载正确,但将纳税申报表个别月份数据调剂成与帐簿不一致,或高或低,以达到全年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的目的。此类偷税方法比较隐蔽,这就要求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耐心细心,才能明辨真伪。对该企业的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款第三项有明确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该企业将产品发往哈尔滨,明确应该视同销售。当前不少企业为开拓市场,方便销售,一般采取在外地设立办事处或仓库,其中的货物移送在检查人员应特别注意。对此类问题,也不排除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只是片面地认为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不应计入销售。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以避免纳税人虽无主观故意,但仍然形成偷税事实。同时,这一问题的查处,也再次说明了实地盘查的重要性。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如果只为帐面假象迷惑,对实地检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则难免给企业造成偷税的可乘之机。